二、Section 2(c):支付净额

在1992年ISDA主协议中,针对Section 2(c)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在附件中选择是否对在同一日到期且以同一种货币结算的所有交易实行净额付款,而不管该等付款金额是否因同一笔交易而产生。2002年ISDA主协议赋予此种操作一个新的名称“多笔交易支付净额”,且规定了不同于1992年ISDA主协议的选择适用方法。如果交易双方当事人欲选择适用多笔交易项下的净额付款,则在1992年ISDA主协议的附件中,应当约定“Section 2(c)(ii)不适用于相关的交易”;但在2002年ISDA主协议下,当事人应当约定“多笔交易支付净额适用于相关交易”。这种约定方式上的不同在对ISDA主协议附件进行谈判时应当予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