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Section 3(c):不存在诉讼

1992年ISDA主协议在Section 3(c)规定,一方当事人陈述该方及该方的任何关联企业“不存在诉讼”。在2002年ISDA主协议中,此不存在诉讼的主体范围比1992年ISDA主协议大大缩小,仅为该方、该方的信用支持提供者[2]及该方的任何适用的特定实体。[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