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Section 5(a)(viii):不承担债务的合并

与1992年ISDA主协议相比,2002年ISDA主协议对此条主要修改了两个地方:一是增加了“重组、再设立或改组”[23]一语,目的是对一方发生“合并”的事实情况进行类型扩大化;二是在第(2)款中删除了“因法律的运作或根据本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合理同意”一语。[24]2002年ISDA主协议进行第二项修改的目的在于,如果规定债务承担需要根据本协议另一方的“合理同意”,则与Section7“转让”的规定相冲突,因为Section 7(a)规定,“一方可通过与另一实体联合、合并或兼并,或转让其全部或大部分资产给另一实体,以转让本协议”。在此种情况下,一方转让主协议的行为并不需要征得另一方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