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衍生产品法律与实务
- 赵英敏
- 3580字
- 2022-08-02 16:13:11
自序
中国的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端于2005年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2006年,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布了《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远期及掉期交易主协议》,该主协议在结构上包括通用条款及特别条款,在内容上参考了国际市场广泛使用的ISDA主协议,引进了单一协议、瑕疵资产原则、终止净额等重要制度概念,因此可以说是中国市场上第一份真正意义上的衍生产品主协议,尽管其适用范围仅限于人民币外汇远期及掉期交易。之后,随着中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市场上又陆陆续续出现了《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主协议(2007年版)》、《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7年版)》、《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即现在通称的“NAFMII主协议”)、《中国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2013年版)》、《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2014年版)》及其更名以后的版本《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即现在通称的“SAC主协议”)等已经停止使用及正在使用中的几个主协议。与此同时,也主协议配套使用的定义文件也不断颁布,中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初见成效。
在市场发展方面,中国金融衍生主品市场的产品日益丰富,从最早仅有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到现在发展到外汇、利率、股权、信用、大宗商品等几大资产类别,能够满足市场主体不同的需求。在市场发展的同时,监管机构对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监管日趋完善,监管法规日趋丰富,这给中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强的制度保证。
笔者于2006年7月份踏入金融衍生产品法律领域,这十几年来与市场一起成长,可以说是中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的直接见证人。本书是笔者多年思考的结果,也是笔者多年工作的一个总结。金融衍生产品在人们心目中的印象并不总是正面的,尤其是经历过2008年金融海啸的人们,将金融衍生产品作为金融海啸的罪魁祸首;而在日常生活中,某某公司因金融衍生产品而巨亏的消息不绝于耳。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一个金融衍生产品法律领域的老兵,笔者试图从普通人而非金融衍生产品专家的角度对金融衍生产品作一个浅显易懂的介绍,让普通读者知晓金融衍生产品到底是什么,它有什么特征及性质。笔者特别强调,金融衍生产品一个风险管理工具,它本身是中性的,不能给它贴上“邪恶”、“罪魁祸首”等标签,是使用它的人本身的动机导致人们对金融衍生产品产生了偏见。金融衍生产品不是一个赌博的工具,企业达成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必须具有实际的交易需求背景,必须是其基础交易存在风险敞口,企业为了对冲、管理该等风险而与银行达成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这是本书第一章的内容。
在对金融衍生产品有初步了解之后,本书第二章将读者引向金融衍生产品的文件体系,对金融衍生产品文件的国际经验及中国路程进行了详细回顾与介绍,以使读者能以此了解金融衍生产品文件体系的全貌。从国际经验来看,笔者全面介绍了ISDA组织及其相关的产品文件;就中国历程而言,笔者将亲身经历的金融衍生产品文件十几年的发展历程予以记录,后来者可以清楚了解我们走过什么样的路,经历过怎样的艰辛。关于中国历程的部分笔者曾以《金融衍生产品主协议文件体系的回顾与展望》为名参与中国人民银行主办的中国银行间市场创立二十周年征文比赛,获得三等奖,并收录于《击辑誓中流——中国银行间市场20周年征文优秀作品选》。
金融衍生产品文件的核心是主协议,单一协议、瑕疵资产原则以及终止净额是金融衍生产品主协议的三大基石,对理解主协议的架构、机制、功能、目标至关关键,是普通读者理解主协议的钥匙,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笔者在本书第三章对这三大基石、尤其是瑕疵资产原则和终止净额机制进行了详细介绍。关于终止净额机制的部分,笔者曾以《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中的终止净额机制及其法律适用》为名参加中国银行业协会2013年银行业法律论文征文比赛,获得一等奖,并收录于《中国银行业法律合规前沿问题研究(第三辑)》。
在本书第四章,笔者对国际金融市场上普遍使用的2002年ISDA主协议和1992年ISDA主协议进行了比较研究,重点讲述2002年ISDA主协议对1992年ISDA主协议的发展与创新,有兴趣了解ISDA主协议的读者可以作为参考。这一部分笔者曾以《2002年ISDA主协议与1992年ISDA主协议的比较研究》为名发表于《北航法律评论》2011年第1卷。
NAFMII主协议是现在中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上使用最广泛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在中国银行间市场,各市场参与者叙作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人民币利率衍生产品交易、债券衍生产品交易等必须签署NAFMII主协议;很多银行与其公司客户之间也签署NAFMII主协议来管辖他们之间达成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故此,深入理解NAFMII主协议的条款、运作、机制等,对于中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参与者极端重要,无论是银行间市场的交易商还是有关最终用户。笔者在本书第五章对NAFMII主协议进行了逐条研究,相信对读者理解NAFMII主协议条款及其运行机制会有所裨益。在本章最后笔者还对谈判NAFMII主协议补充协议提出若干意见与建议,可以供读者在谈判NAFMII主协议时参考。由于可能涉及版权问题,笔者在本书中并没有收录完整的NAFMII主协议,可能会对读者学习研究NAFMII主协议造成不便,笔者建议读者在阅读本书第五章时,从NAFMII官方网站下载NAFMII主协议官方文本(网址为:http://www.nafmii.org.cn/zlgl/bzxy/jrys/201202/t20120226_2557.html),对照阅读,效果更佳。
本书第六章对与NAFMII主协议配套使用的《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质押式履约保障文件(2009年版)》进行了逐条研究。与NAFMII主协议配套使用的履约保障文件是为了对一方在主协议项下的义务提供保障,与ISDA主协议文件体系中的信用支持文件(Credit Support Document)类似。NAFMII一共颁布了两个版本的履约保障文件,分别是《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质押式履约保障文件(2009年版)》(“质押式履约保障文件”)和《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转让式履约保障文件(2009年版)》(“转让式履约保障文件”)。由于转让式履约保障文件使用的是“所有权转让”的机制,在目前中国法下的效力存在不确定性,因此笔者在本书第六章专门研究质押式履约保障文件。因为两个履约保障文件的运行机制是类似的,所以笔者相信读者明白了质押式履约保障文件后,再来理解转让式履约保障文件并不困难。同样,由于版权原因,本书没有收录质押式履约保障文件文本,建议读者在阅读第六章时从NAFMII官网下载,对照阅读(网址与NAFMII主协议网址相同)。
中国证券市场的金融衍生品发展落后于中国银行间市场,券商场外衍生品业务直到2013年才开始发展,这在时间上落后银行间衍生品市场有八年之久。2012年12月21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正式启动柜台市场试点工作。2013年3月,证券业协会陆续发布《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业务规范》、《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风险管理指引》等规范性文件,规范券商场外衍生品业务发展。2013年7月起,部分券商获准开展场外期权、权益收益互换等场外衍生品业务。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3年3月15日发布2013年SAC主协议,2014年8月2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又联合发布2014年SAC主协议,替代了2013年SAC主协议。SAC主协议广泛应用于证券期货市场各市场主体之间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笔者在本书第七章对SAC主协议进行了逐条研究,并对之进行了与NAFMII主协议以及ISDA主协议的比较研究,并且提出了补充协议的谈判意见与建议,供各市场主体谈判SAC主协议时参考。此外,2018年12月27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联合发布通知,将2014年SAC主协议的名称修改为《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协议内容保持不变。同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发布《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信用保护合约专用版)》,适用于信用保护合约交易。笔者在第七章对信用保护合约专用版SAC主协议进行了比较研究,便于证券期货市场读者理解其与SAC主协议的差异。
本书第八章对可公开查阅到的与金融衍生产品相关的司法判例进行了相关研究,以期使读者能通过相关判例更加深入了解与金融衍生产品相关的法律与实务问题。这些案例基本都能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上找到,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在裁判文书上根据关键词搜索到相关判决书。
笔者在2006年踏入金融衍生产品领域时,国内对这一领域的法律与实践问题的讨论可以说是一片空白,笔者秉灯夜读ISDA相关文件的情景犹历历在目,回首往事,仍不胜唏嘘。时至今日,尽管坊间时不时有关于金融衍生产品法律与实践相关问题的讨论,但就笔者目及,系统性的著作仍是空白。如果这本书能够填补这一空白,对读者理解金融衍生产品的法律与实践相关问题能起到些许的作用,我愿足矣!
最后需特别说明的是,本书仅代表作者的个人观点,不代表作者所在单位的观点。作者写作本书只是基于作者自己的经验、知识与理解,并没有利用作者在所在单位任职所能获得的任何资料、信息。书中的任何错误均由笔者一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