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法人分支机构,在性质上属于法人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责任能力,其行为的后果仍由法人承担。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所属法人承担。

法人的分支机构与有独立责任能力的子公司不同,具体体现在:一是设立方式不同。子公司一般由两个以上股东发起设立,是独立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其自身经营范围内独立开展各种业务活动;法人分支机构由设立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依法设立,设立时不要求注册资金,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虽然也可以独立开展业务活动,但应在设立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二是名称和领取的营业执照不同。子公司在登记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名称中不冠以母公司的名字;而法人分支机构则领取的是《营业执照》,名称为总公司的分公司。三是法律责任能力不同。子公司由于是独立法人,其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身承担,只能就其自身资产承担民事责任;而分支机构虽然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其不具有法人资格,自身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其从事民事活动的后果要由设立它的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法人的分支机构虽然在法人授权范围内可以对外从事各种民事活动,但法人的分支机构属于法人的组成部分,其承担责任的能力有一定的限制。因此,法人的分支机构进行民事活动所需承担的责任,要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在涉及分支机构的诉讼中,可以将法人的分支机构与法人一起列为共同被告。比如,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担保,发生法律纠纷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和分支机构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