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营利法人为什么要设执行机构?执行机构行使哪些职权?

营利法人设立了权力机构,就必须同时设立执行机构来执行权力机构的决定,否则权力机构的决定就会落空,法人也无法正常运转。根据《民法典》第81条的规定,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包括两种模式:一是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二是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执行机构为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机构为董事会。董事会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对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所作的决定,董事会必须执行。

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例如,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还负责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以及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