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捐助法人是否必须设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

为了加强对捐助法人的内部治理,《民法典》第93条规定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1.基金会。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基金会设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2.社会服务机构。目前,对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的组织机构还没有统一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但有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机构作出了规定,如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1)聘任、解聘校长;(2)修改学校章程;(3)制定发展规划;(4)审核预算、决算;(5)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6)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民办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批准。

3.宗教活动场所。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