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什么是机关法人?其可以从事哪些民事活动?

机关法人包括两类:

一是有独立经费的机关。机关法人的经费来自财政拨款。机关法人的设立依据是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监察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其设立的目的是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履行法定的职责。因此,必须有独立的经费作为机关法人履行职责和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机关法人的独立经费,来自国家的财政拨款。

机关法人在对外从事民事活动时必然要面临责任承担的问题,其享有独立的经费就成为其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机关作为预算单位享有独立经费,确保其可以对外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二是有独立经费的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行政职能是指行政管理职能,是行政主体作为国家管理的执法机关,在依法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应承担的职责和所具有的功能,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但不涉及立法、司法和军事等国家职能。行政职能一般由国家的行政机关行使,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均享有行政管理职能。除了行政机关以外,一些法定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也享有行政管理职能,这些法定机构在行使法定行政职能时,也享有与行政机关相同的行政主体地位,具有机关法人资格。《民法典》第97条相比《民法通则》关于机关法人的规定,在范围上作了扩大,将有独立经费的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也作为机关法人,适应了实践的发展需要。

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主要包括部分依法举办的事业单位。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依据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法律的规定,对证券期货市场、金融、保险行业实施监督管理,这类机构虽然性质为事业单位,但因其履行公共管理职能,因而具有机关法人资格。

需要指出的是,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机关法人资格,不需要进行设立登记。

机关法人履行法定职能所从事的活动包括两种:一种是公法意义的活动,如行政管理活动;另一种则是私法意义上的活动,即民事活动,如购买办公用品等。《民法典》第97条规定,机关法人从其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换言之,如果所从事的民事活动与该机关法人履行的职能不相符,就不具有合法性,是不被允许的,如机关法人不能从事经营性的活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