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问答:总则编·物权编
- 杜涛主编
- 624字
- 2022-08-02 15:06:26
134.自然人是否享有身份权利?
自然人作为重要的民事主体,除了享有财产权,还享有人身权。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利和身份权利。《民法典》第109条至第111条对人格权益作了概括性规定。身份权利是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包括自然人因婚姻关系产生的身份权利和因家庭关系产生的身份权利。前者是夫妻之间的身份权利。后者是因家庭关系产生的身份权利,例如父母对子女的亲权和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自然人作为婚姻家庭中的一员,享有身份权利。保护自然人的身份权利,对于构建和睦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极为重要。基于此,民法典总则编特别强调,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该规定的基础上,对自然人享有的身份权利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考虑到身份权利和人格权利虽然不同,但是两者存在密切的关系。建立和维持与他人之间的身份关系,本身就是人格发展的必要条件,婚姻家庭关系的发展和尊严是个人发展和尊严的特别表现形式,保护身份权利往往同时就是保护人格利益。且两种权利都不可转让,具有极强的道德性等相似的属性。《民法典》第2条、第3条等条文也将这两种权利统称为“人身关系”和“人身权利”。据此,为完善身份权利的保护,体现民法典编纂的体系性,《民法典》第1001条还规定,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总则编、婚姻家庭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人格权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