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什么是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是一种直接支配权,被称为“绝对权”“对世权”,权利人不需要他人的协助、配合,就能对物自主利用。因此,物权关系的义务人不同于债权关系的义务人,债权的实现在多数情况下需要债务人的积极配合,而物权关系的义务人最基本的义务是不妨碍、不干涉物权人行使权利。只要义务人不妨碍、不干涉,物权人就能实现其权利,达到对物的利用并享有收益的目的。物权不同于债权,债权的权利义务发生在当事人之间,遵循自愿原则,具体内容由当事人约定,比如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对合同内容如何约定原则上由当事人决定。物权的权利人行使权利,对所有其他人都有约束力,物权人以外的任何人都是义务人,都有尊重物权、不干涉权利人行使物权的义务。物权调整的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的关系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其间的权利义务不能由权利人单方面决定,也难以由某个权利人和若干个义务人决定,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规定,对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的规范也只能由法律规定。这就是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是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物权法定中的“法”,指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除法律明确规定可以由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外,一般不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需要说明的是,物权法定中的法律,既包括民法典物权编,也包括其他法律,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矿产资源法、草原法、森林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渔业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等,这些法律中都有对物权的规定。

物权法定,有两层含义:一是物权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自由创设物权;二是违背物权法定原则,所设“物权”没有法律效力。《民法典》第116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其一是物权的种类,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不能创立。物权的大的种类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还可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担保物权还可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其二是物权的权利义务内容,一般也只能由法律规定,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期多长,承包经营权何时设立,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权限,承包地的调整、收回、被征收中的权利义务等。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许多都是强制性规范,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不能由当事人约定排除,除非法律规定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些例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