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5.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何时生效?

实践中,在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情况下,可能会发生意思表示的表意人不知道相对人的具体地址、相对人下落不明的情形。对表意人来说,要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送达相对人是困难的,其意思表示就有可能迟迟不能生效,从而影响其利益。例如,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行使解除权,但找不到另一方当事人,按照传统方式就很难将意思表示送达相对人,这就会严重影响该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对此,必须允许表意人采取特殊方式送达其意思表示。因此,表意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公告方式作出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这里的“公告方式”既可以是在有关机构的公告栏例如人民法院的公告栏发布公告;也可以是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表意人一旦发出公告能够为社会公众所知道,就认为意思表示已经到达,即发生效力。需要注意的是,表意人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采用公告方式作出意思表示,只有在表意人非因自己的过错而不知相对人的下落或者地址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公告方式作出意思表示,否则对相对人很不公平。在表意人知道相对人下落的情况下,表意人不得采用公告方式作出意思表示,除非相对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