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如何?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其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其民事行为能力介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之间,包括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具备一定的行为能力,法律上认可其从事一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而不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样一概否定其行为效力。但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又不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样完全、充分,因此法律又必须对其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进行一定限制,这既是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避免其因实施与行为能力不匹配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利益受损,同时也有助于维护交易安全。具体而言,原则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才能有效。同时,考虑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非完全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因此除原则上规定其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有效之外,对于部分民事法律行为无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即可有效。这些行为主要包括两类:一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是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些民事法律行为多与日常生活相关。如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购买价值不高的学习用品、平日出行乘坐交通工具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在其健康状况允许时,可以实施某些民事法律行为,而不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