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民法典如何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和合法权益?

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是民法的基本精神,也是民事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民法典》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典规定保护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等;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股权等。民法除保护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外,兼具有人身和财产性质的知识产权、继承权等也受法律保护。除列明的民事权利外,民法典总则编还规定保护其他合法权益,原因在于,有些民事权益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但确有必要予以保护的,法律也应当予以保护。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就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不得侵犯就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侵占、限制、剥夺他人的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也不得干涉他人正常行使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

民法典不仅在总则编对保护民事权利作了规定,在其他各编中也都有配套的相关规定。如物权编中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同时在第三章专门规定了物权保护制度。合同编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人格权编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继承编规定,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