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哪些人可以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

根据《民法典》第36条第2款的规定,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实践中,对于一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存在上述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因各种原因未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申请,导致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的情形。对于这种情况,《民法典》第36条第3款明确规定:“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