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一旦确定,没有特殊情况是不能变更的,变更财产代管人需要有法定的事由。依照《民法典》第44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出现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等事由,表明该财产代管人已经不再适格,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不履行职责,既可以表现为不行使失踪人的权利,比如不收取失踪人的债权,也可以表现为不履行失踪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比如不履行清偿债务、缴纳税款义务等。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可以表现为不当处分失踪人的财产,滥用代管权对失踪人的财产挥霍浪费,与他人恶意串通侵夺失踪人的财产等。财产代管人丧失代管能力,可以表现为财产代管人丧失了行为能力等。出现上述情形,明显对失踪人不利,甚至会严重侵害失踪人的财产利益。因此,法律规定这些情况下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这里的利害关系人既包括失踪人的近亲属,也包括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失踪人的债权人。

还有一种情况可以变更财产代管人,即财产代管人本身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比如,财产代管人因为工作原因要到其他地方居住,或者因为身体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财产代管职责,这时财产代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后,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要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