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能否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人登记是对法人参与社会活动的一项管理制度,为保证法人的构成和运行合法,保持法人状态的相对稳定和被社会知情,国家依法设立专门机关对法人进行登记并公示管理。法人登记是法人确立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变更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消灭民事权利能力的要件。法人登记的目的在于保护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同时也有利于国家职能部门掌握情况,实施监督管理。除依法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法人以外,法人登记通常包括法人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民法典》第65条规定,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例如,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导致在法人内部存在的运行体制与其在登记机关公示的内容不完全相符,在此种情况下,对善意相对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登记有一个基本的公示功能,登记事项系对相对人的事先告知,对法人和相对人同等发生效力,推定各方当事人共同认可登记内容。如果法人实际情形与登记不一致的,发生的法律后果由法人自行承担,对相对人不发生效力。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法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主动告知相对人实际情形的,则相对人即不属于善意相对人,不适用《民法典》第65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