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实践中,侵害民事主体姓名权或者名称权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实践中,侵害姓名权、名称权的方式很多,《民法典》第1014条列举了三种较为典型的侵害方式:

一是非法干涉,即无正当理由干涉他人对姓名的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无正当理由干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其名称的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例如子女成年后,其父母没有正当理由不允许其变更姓名;养父母没有正当理由不允许养子女随其生父母的姓,等等。

二是盗用,即未经姓名权人、名称权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以姓名权人、名称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实施有害于他人或者社会的行为。例如打着经过某著名人士同意或者授权的幌子,以该著名人士的名义开办会所。这种侵害方式的核心是侵权人的行为让他人误以为姓名权人、名称权人同意或者授权侵权人以其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并没有宣称其就是该姓名权人或者名称权人。

三是假冒,即侵权人假冒姓名权人或者名称权人之名进行活动,表现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不用自己的姓名或者名称而使用他人姓名或者名称。实践中,已出现了不少假冒他人姓名或者名称的冒名顶替案,例如著名的齐玉苓案中,侵权人就假冒齐玉苓上大学。需要注意是,实践中存在同名同姓的情况,是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仅仅因为登记的姓名与他人相同,不构成假冒侵权行为。但是,某民事主体的行为足以使他人误认或者混淆的,则有可能构成侵权,例如某人与篮球界的姚明同名同姓,都叫“姚明”,若其在正常生活中使用姚明,不构成假冒,但若其对外宣称自己是篮球界的姚明,并以此从事各种民事活动,就很可能构成假冒侵权。

以上三种是实践中较为典型的侵害姓名或者名称的行为,但侵害姓名或者名称的行为不仅限于这三种,例如将他人的姓名作为商品名称或者作为某一动物的名称等不正当使用姓名的行为,正是基于此,《民法典》第1014条在非法干涉、盗用、假冒外加了个“等”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的,都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