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名誉权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更正权?

《民法典》第1028条明确规定,有确切证据证明报刊、电视台、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自己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更正。

根据这一规定,名誉权人有权请求媒体对不实报道内容进行更正,但前提是其有证据证明该媒体报道的内容是失实的。若名誉权人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媒体的报道失实,其无权要求媒体进行更正。之所以强调这一点,是因为更正权是名誉权人未经过法院的诉讼程序直接向媒体提出的一种权利,若允许其没有确切证据就可以行使这一权利,将对报刊、电视台、网络等媒体的正常报道行为造成严重干扰,影响媒体正常功能的发挥。名誉权人向媒体提供了确切证据足以证明媒体的报道不实的,媒体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媒体仍拒不采取更正措施的,就是明知报道失实还仍然报道,构成了恶意,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名誉权人而言,其有确切证据证明媒体的报道失实,要求媒体更正,但媒体拒不更正的,其还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该媒体限期更正。需要注意的是,名誉权人要求媒体更正并非是其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该媒体限期更正的前置程序。名誉权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媒体报道失实的情况下,也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该媒体限期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