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什么是家庭成员?

《民法典》第1045条第3款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应是近亲属。有的近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当然是家庭成员,即使已经不再在一起共同生活,也仍是家庭成员。比如自己成家后不再与父母一起生活,但与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断,赡养父母的义务不断,所以仍应是家庭成员。自己与子女也是这个道理,所以自己的子女也应是家庭成员。其他近亲属,如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如在一个家庭中共同生活,应当属于家庭成员,如不在一起共同生活,就不属于家庭成员。这个“共同生活”,应是长久的同居在一起的共同生活,而不是短期的、临时性的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