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什么是夫妻相互扶养义务?

夫妻相互扶养义务是指夫妻之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义务,对保障夫妻正常生活,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夫妻相互扶养义务与夫妻人身关系密不可分,夫妻之间接受对方扶养的权利和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是基于夫妻间的配偶身份关系的产生而产生的,也会随着夫妻间的配偶身份关系的消灭而消灭。即这一义务始于婚姻关系确立之日,终止于婚姻关系解除之日。

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而且这种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和平等的,夫妻互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也就是说,丈夫有扶养其妻子的义务,妻子也有扶养其丈夫的义务;反之,夫妻任何一方均享有受对方扶养的权利。夫妻相互扶养义务与夫妻地位平等是相适应的。

夫妻互相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夫妻之间不得以约定形式改变这一法定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对于因失业、残疾、患病、年老等原因没有固定收入,缺乏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必须主动履行扶养义务。即使是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有的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约定各自的工资或者收入归各自所有时,也不意味着夫或妻只负担各自的生活费用而不承担扶养对方的义务,如当一方患有重病时,另一方仍有义务尽力照顾,并提供有关治疗费用。目前,在我国的一些家庭中,夫妻双方的经济收入还有一定差距,往往是丈夫收入多于妻子,在扶养问题上,丈夫应多承担一些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夫妻互相扶养问题上,也更注重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

但在实践生活中,有的夫妻只能共富贵、不能共患难,对于自己的配偶,在生活困难时不主动履行扶养义务,甚至无情地抛弃对方。因此,为了保障夫妻相互扶养义务的履行,《民法典》第1059条第2款明确了对不履行扶养的义务一方,另一方有追索扶养费的请求权。当夫或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根据这一规定,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应当给付扶养费的一方拒绝给付或者双方就扶养费数额、支付方式等具体内容产生争议的,需要扶养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人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要求获得扶养费。如果夫或妻一方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有扶养义务的配偶拒绝扶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