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就一定会判离吗?

案情简介

曹某与周某于2011年相识,2012年7月登记结婚,2013年9月生育一子。因婚前缺乏了解,性格差异较大,婚后双方感情日渐疏远,矛盾不断,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周某不尊重曹某的家人,经常目无尊长,出言不逊。曹某不堪忍受周某,于2016年10月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于2017年1月作出判决,驳回了曹某的诉讼请求。2017年8月,曹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坚持要求与周某离婚,但并未向法院提交其他能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经法院调查发现,两人至今仍然在同一住所共同生活,且周某坚持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与曹某离婚。法院于2017年12月作出判决,再次驳回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曹某不解,向律师咨询时问道:“为什么我已经两次起诉离婚,但法院仍然判决不准离婚呢?”

律师观点

法律并没有规定,只要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就一定会判决准予离婚。法院是否判决准予离婚,与第几次起诉没有必然联系。根据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如果被告方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而原告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存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形时,通常法院都会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为此,当事人通常需要等待六个月之后再次起诉。但这并不等同于只要第二次起诉,法院就一定会判决同意双方离婚。无论是第几次起诉离婚,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都会着重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在这里特别提示:作为离婚案件的原告,无论是第几次提起诉讼,都要围绕“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进行举证。尤其是在第二次起诉的时候,原告更应当针对夫妻双方在“第一次不准离婚的判决作出后到第二次起诉之前”的感情状况,不能想当然地以为,只要第二次起诉,法院就一定会判决准予离婚。实践中,因为原告忽视这方面的证据,有不少案件都是经历了三次,甚至更多次数的诉讼,法院最终才判决离婚。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