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案情简介

原告骆某某系被告骆某的亲生女儿。2014年7月,原告父母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调解书中约定,原告骆某某由其母亲抚养,被告骆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800元。随着物价的上涨,骆某某生活、学习、医药等费用开销也逐渐增多,原先调解书中每月1800元的抚养费早已不够,因被告不同意增加抚养费,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自2018年5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止。庭审中,被告表示抚养费数额是经法院调解后双方自愿达成的,虽然现在物价有所上涨,但原告主张的4000元标准过高。同时,被告骆某表示,如果原告的母亲认为自己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则申请将抚养权改判归骆某行使。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虽然之前在离婚调解书中明确约定了抚养费的数额,但随着孩子年龄的不断增长,目前生活、学习所需的各项费用确实有所增加,故原告骆某某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具体数额应当根据孩子目前的实际生活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综合确定。最终法院判决宣告骆某自2018年5月起每月给付原告骆某某抚养费2500元,至原告骆某某年满十八周岁。

律师观点

法律明确规定,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实践中,虽然夫妻双方在离婚时都会对子女的抚养费给付的具体金额、期限等作出明确约定。但离婚后,随着时间的推移、物价的上涨等原因,子女日常所需的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的开支必然也会增长,甚至会给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生活带来较大压力。因此,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所确定的抚养费数额已经无法满足子女目前的正常生活需要,则子女可以向负担抚养费一方提出增加抚养费。

法院在审理增加抚养费案件时,主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因素:一是之前确定的抚养费数额是否已无法满足子女目前的实际生活需要;二是负担抚养费一方是否有相应的支付能力。最终结合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认定抚养费增加的标准。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