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减少抚养费?

案情简介

被告黄某系原告黄某某的亲生父亲,黄某与何某于2016年3月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被告黄某每月支付原告黄某某抚养费2500元,但被告自2016年10月后即拒绝支付抚养费,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继续按每月25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抚养费,并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抚养费1万元。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黄某称其2016年12月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导致多处严重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至今无法正常工作,相关医疗费用、保险费等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后方能获得保险公司理赔,并非故意拖欠抚养费。被告黄某同时提出,因受伤期间没有工资收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抚养费数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黄某与原告母亲在离婚协议中所约定的抚养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但被告确因伤致残,导致收入情况变动,故其提出适当减少抚养费的要求于法有据,但被告在受伤前所拖欠的抚养费仍应履行。最终法院判决:一、自2017年1月起,被告黄某每月给付原告黄某某抚养费1500元,至原告黄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二、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付原告黄某某抚养费5000元。

律师观点

实践中,负有抚养费给付义务的一方如发生以下情形,可以请求减少抚养费:一是由于长期患病或受伤等原因,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没有能力按照之前的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的;二是因为犯罪被判处刑罚,在押期间无力给付的;三是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再婚后,孩子的继父或者继母自愿负担孩子抚养费的。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在发生上述特殊情形时,抚养费给付义务一方可以申请减少抚养费,但在特殊情形消除后,负有抚养费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状况好转时,则仍应当继续履行给付义务。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