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探望权的行使

15.离婚时,法院如何判决探望权?

案情简介

潘某与刘某于2012年6月登记结婚,2013年9月生有一子潘某某。双方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琐事产生矛盾,自2015年11月起开始分居。2017年3月,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潘某离婚,并提出要求孩子潘某某随自己共同生活。法院审理过程中,潘某表示同意离婚,也同意孩子由女方抚养,但要求每周探望孩子一次。对此,刘某表示,如潘某每周都探望孩子将会影响孩子的学习,探望的频率最好是每个月一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诉求,认为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下,应允许潘某每两周探望一次。最终法院判决,自2017年7月起,潘某每两周探望孩子一次,探望的方式为周五下午6点潘某自行将孩子从刘某处接走,并于周日下午6点前将孩子送回,刘某应予协助。

律师观点

在离婚案件当中,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涉及很多细节问题,包括每月探望孩子的次数、具体探望的时间段、是否将孩子接走过夜、接送孩子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等。为了使双方在离婚后能够相互协助对孩子进行探望,避免因探望问题再次发生矛盾,法院通常会在庭审时充分尊重双方的意见,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则法院即可根据双方的意见出具调解书或判决书;如果双方对探望的细节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则法院将会在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原则下进行判决。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