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中止探望?

案情简介

戴某与段某原系夫妻,2011年因感情破裂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双方离婚,孩子段某某由戴某抚养,一并对段某的探望权细节作出了判决。2018年5月,戴某再婚,并准备带孩子一起移民。为此,戴某与段某多次为探望段某某的问题发生矛盾,并一度导致段某与孩子段某某难以相处。2019年4月,戴某和段某某办理移民手续过程中,需要段某配合签字同意,但段某坚决反对孩子段某某移民,导致矛盾激化。后戴某以段某探望孩子段某某已经严重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为由,向法院申请中止段某继续探望。法院受理后依法询问了各方的意见,孩子段某某明确表示不愿意让段某继续探望。最终法院作出裁定,中止段某对孩子段某某行使探望权,直至段某与孩子段某某矛盾化解并且孩子段某某同意恢复探望之日止。

律师观点

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如发现探望子女一方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时,可以向法院提出中止行使探望权的申请,法院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

实践中,申请中止探望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有权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行使的人包括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第二,“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通常是指父或母一方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有吸毒、赌博等恶习,或者对子女有暴力行为等情形;第三,中止探望不属于人民法院在审判程序中予以处理的诉求,应当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依法作出裁定。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