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星薪法考考前冲刺:背诵版
- 段波主编
- 1586字
- 2022-08-02 15:21:11
冲刺背诵点20 具体事实认识错误
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也叫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三种类型。解决具体事实认识错误,理论上存在两种学说:(1)“具体符合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犯罪。(2)“法定符合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犯罪。法定符合说重视法益的性质,而不重视法益主体的区别。
1.对象错误,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来侵害,而甲、乙对象处于同一犯罪构成内,即行为人认识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对象错误的本质是一种主观上的误判。在对象错误的场合,“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结论无差。
2.打击错误,也叫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打击错误的本质是客观上的偏差。在打击错误的场合,“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所得出的结论是有差别的。例如,甲欲开枪打死乙,没有瞄准,子弹击中临时出现在乙身旁的丙。具体符合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未遂。法定符合说认为,甲主观想杀“人”,客观上也杀死了“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具体而言,甲对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3.因果关系错误。
(1)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的因果历程样态与实际发生的因果历程样态不一致。行为人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2)事前故意(结果的推迟发生):行为人误认为前一行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了后一行为,实际上是后一行为才导致预期结果发生。例如,甲意图勒死乙,将乙勒昏后,误以为乙已经死亡。毁灭证据,又用利刃将所谓的“尸体”分尸。事实上,乙并非死于甲的勒杀行为,而是死于甲的分尸行为。关于这个问题,存在下列几种观点:
观点1:第一个行为是故意杀人(未遂),第二个行为是过失致人死亡,两个行为,数罪并罚。该观点尊重了案件的客观事实,却违背了朴素的正义观:以杀人的故意杀害了想要杀害的人,却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观点2:概括地看行为的全过程,与以单纯的杀人故意实现杀人结果的情况完全相同,作为一个整体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该观点结论合理,但有歪曲事实的嫌疑。
观点3:需要区分情况:
①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第二个行为之际,相信死亡结果已经发生,则采纳观点1。
②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第二个行为之际,对死亡持未必的故意(间接故意),则采纳观点2。
观点4:甲将乙勒昏的行为具有导致乙死亡的可能性,属于杀人的实行行为,杀人之后的毁尸灭迹行为具有通常性,不属于异常的因素,因此甲的第一个(勒昏)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只是客观上的因果关系进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进程不一致,不影响故意的认定,即现实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欲实现的结果完全一致,应当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3)结果的提前发生:行为人实施两个行为,原计划第二个行为引起结果发生,结果第一个行为就引起了所预期的结果。如何定罪?看第一个行为是否已经着手实行行为。
①已经着手。例如,甲准备使被害人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实施勒杀行为,被害人因吃了甲投放的安眠药死亡。
观点1:等于没错,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观点2:前一个行为缺乏既遂的故意,因而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只能成立故意犯罪未遂与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
②没有着手。例如,甲想杀朋友乙,买了毒酒一瓶,放在自己家的书柜里,等3天以后乙过生日就把毒酒献上。不料,第二天乙来拜访,在甲家书柜上看到这瓶酒,以为是陈年好酒,就偷偷把它喝了。
结论:故意犯罪(预备)与过失犯罪,想象竞合,从一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