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刺背诵点47 想象竞合犯、结合犯、牵连犯

1.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

(1)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

(2)触犯数个罪名,即该行为造成数个法益侵害事实,符合数个犯罪构成。

(3)从一重罪论处。

2.牵连犯:实施某个犯罪,作为该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的情况。

(1)有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

(2)有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触犯了两个以上不同的罪名。

(3)所触犯的两个以上罪名之间有牵连关系,即方法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关系。

注意:这里的“牵连关系”要具有类型化的特点,即实施A目的行为通常采取B方法行为,或者实施C原因行为,通常会引起D结果行为。如果行为之间不具有类型化的关联,只是在某个案件中偶尔出现原因与结果或者方法与目的的关联,则不成立牵连犯。

(4)处理原则:原则:从一重处断;例外:数罪并罚。

3.结合犯: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由于法律的规定而结合为一罪的情形,即甲罪+乙罪=甲罪。

刑法中典型的结合犯:(1)拐卖妇女罪+强奸罪=拐卖妇女罪;(2)绑架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3)绑架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绑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