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刺背诵点59 假释

1.概念(略)。

2.适用条件

(1)对象条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2)实质条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3)已执行一部分刑罚:①有期徒刑,已经执行原判刑罚的1/2;②无期徒刑:已经执行13年。

其中两类人不得假释:①累犯;②8类重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3.假释考验期

(1)有期徒刑的考验期: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2)无期徒刑的考验期:10年。

4.考验期应遵守的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5.执行:社区矫正。

6.法律后果

(1)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罪,不论是否在考验期内发现):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先减后并)。

(2)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先并后减)。

(3)假释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4)假释考验期限内表现良好: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