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刺背诵点79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1.实行行为:违反海关法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数量较大的行为。具体方式如下:

(1)“绕关走私”:未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非法运输、携带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

(2)“瞒关走私”:虽然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国(边)境,但采取隐匿、伪装、假报等欺骗手段,逃避海关监管、检查,非法盗运、偷带或者非法邮寄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

(3)“变相走私”:国家基于特定事由,允许特定种类的货物、物品免税或者减税进境,但是行为人违反规定未将减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用于特定事项上,而是在境内销售牟利,实质上是变相掠取了国家的关税利益。

(4)“间接走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2.刑事可罚性起点:成立本罪要求偷逃应缴税额较大(10万)或者1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2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才以本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