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物权的类型
一、物权法定主义
《民法典》第116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此之谓物权法定。
1.物权法定之含义——类型法定与内容法定
(1)所谓类型法定,即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所约定的物权的类型,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无权创设新的物权类型。比如,在《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之前,当事人无法创设物权性质的居住权,只能约定房屋租赁或者房屋借用。
实战贴士:
不动产上不能创设质权。
(2)所谓内容法定,即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所约定的物权法律关系的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无权约定。
实战贴士:
所有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权能,不能将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同时将处分权保留给自己。
2.违反物权法定之后果
(1)当事人自行约定的物权类型和物权内容不具有物权上的效力;
(2)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具有债权效力。
经典考题:
甲将其父去世时留下的毕业纪念册赠与其父之母校,赠与合同中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用于收藏和陈列,不得转让。但该大学在接受乙的捐款时,将该纪念册馈赠给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3/11】[2]
A.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乙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B.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但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C.只有经甲同意后,乙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D.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有效,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二、物权的种类
实战贴士:
《民法典》中规定的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不属于任何物权;《民法典》中规定的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捕捞权之类属于准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