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 民法导论

体系概览

本讲阐述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民法的概念、主要内容以及表现形式,旨在呈现民法的整体面貌,便于读者高屋建瓴。

本讲不涉及具体考点,法考题目一般不考查本讲内容。

变化导读

本讲不对应具体法条,不涉及法条变化。

考点精讲

一、民法的定位

在全部法律体系中,民法属于私法的一般法。罗马人将法律划分为政治国家的法与市民社会的法,前者乃是公法,后者是为私法。公法是关于国家权力与国家利益的法律,强调的是命令与服从,讲究法律规范对政府权力的限制与约束。私法是关于私人生活和私人利益的法律,尊崇意思自治,法律的作用在于为民事交往提供制度保障。

私法包括民法与商法,民法是关于日常生活与经济活动的一般法,商法是关于特殊交易主体(公司、企业)和特殊交易行为(证券、票据、保险、海商)的特别法。经济法属于私法与公法交错的领域,是国家权力深度介入市民社会而形成的特殊法律部门。国际私法调整民商事纠纷的涉外法律适用问题,国际经济法则是民商法在涉外领域的具体展开。作为私法的一般法,民法与商法、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存在重要关联,一方面为其他法律部门提供智识基础,另一方面又吸纳其他部门法的元素丰富自己。

二、民法的概念

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典》第2条)。不同于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其他法律部门,民法不是以其调整对象命名,而是以其调整主体命名。民即市民、自然人、普通人,涵盖一切民事主体,“民法”的称谓说明其适用于全体人的地位与胸襟。无论何人,从生到死,其日常生活都离不开民法的规范与关怀。正因如此,孟德斯鸠才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自调整对象而言,民法包罗众多,囊括平等主体之间的全部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权关系与身份权关系,涉及人格保护、婚姻、收养等内容。财产关系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各种涉及财产归属与流转的关系。调整具体民事关系的法律,可以被称为人格权法、婚姻法、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等等,这些都是民法的组成部分。作为一个整体,因为民事生活包罗万象,无以名之,乃根据主体的普遍性,将其命名为“民法”。

三、民法的内容体系

传统民法的内容可分为二:财产法与身份法。财产法部分包括物权、债权,身份法部分是指婚姻家庭,继承乃是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特殊财产问题。二战以来,基于人格保护的需要,又形成了人格权法的崭新领域。知识产权法,从体系上说属于民法,但因为其专业性与技术性,属于民法中相对独立的领域。

自理念而言,人格权法与婚姻家庭法、继承法属于民法的重要内容,但民法的重心一直是财产法,对于法考来说尤其如此。财产法包括物权法、债权法两大部分,债权法又包括合同法、侵权法等诸多内容,物权法与合同法乃是法考的绝对重点。在德国式的民法典结构中,物权编与债权编的区分形成了民法典的脊梁,而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的区别与联系乃是民法研习与法考命题的核心问题。

我国民法受德国民法影响,在物权、债权、人格权、身份权等具体民事制度之外,提取适用于整个民法的共通要素,形成了总则部分。从民事权利的角度来看,分则部分是对各种民事权利的具体内容及特定权利变动事实的规范,总则部分乃是针对权利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权利客体(物与有价证券)及重要法律事实(法律行为及其代理、诉讼时效与期间)的规范。总则部分的内容中,民事主体制度、期间制度适用于整个民法,法律行为制度适用于民法的绝大部分领域(物权变动、合同、婚姻、遗嘱等),物与有价证券通常适用于物权法部分,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法部分。

物债二分与总分结构搭建了现代民法的基本体系:整个民法分为总则与分则两大部分,分则又分为财产与人身两大部分,财产权分为物权与债权,人身权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这样的体系建构体现了民法逻辑严谨、秩序井然的优势,同时造成概念抽象晦涩和法律适用困难。比如最常见的房屋买卖,涉及合同效力与房屋所有权转移两大问题:合同效力适用合同编与总则编中的法律行为制度;房屋所有权转移则适用物权编的相关规则。

正是概念的抽象性与规则的体系性使民法显得博大精深,多少有些不接地气,不像商法或者经济法那样通俗易懂。所以,学习民法的关键在于把握民法的体系,让总则与分则的零散知识相逢于记忆之中。下图展示了民法的内容体系:

四、民法的表现形式

法的表现形式问题,是指各种法律规范体现在何种法律文件之中。民法的表现形式通常是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我国于2020年颁布了《民法典》,取代过去的《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民事法律文本,法律规范的集中统一登峰造极。但在《民法典》之外,仍然有一些零散的民法规范,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电子商务法》等关于侵权或者合同的规定,甚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至今还确立着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

法律之外,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各种司法解释也是民法的重要渊源。我国民事立法,秉持“宜粗不宜细”的立法理念,科学性不足、操作性不强,许多时候不得不依赖司法解释进行补充甚至是修改。《民法典》颁行后,原来通行的各种司法解释失去其法律依据,形式上必然要做一些调整,但司法解释的多数内容科学合理,未来必将被有关《民法典》的新司法解释吸收改进,如今依然可以作为司法实务与法考命题的指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