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释论:条文缕析、法条关联与案例评议
- 蔡颖雯 秦英
- 2808字
- 2022-08-01 19:32:08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自愿】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本条来源
《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立法演变
一审稿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组织、个人加以干涉。”
二审稿第八百二十三条将“他方”改为“另一方”。
征求意见稿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组织、个人加以干涉。”
条文释义
一、概述
本条是关于结婚须有男女双方婚姻合意的规定。
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以产生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两性结合。婚姻是最重要的身份关系,创设婚姻的行为是结婚的身份行为。结婚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缔结配偶关系,并由此产生相应的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身份法律行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结婚须得到法律的确认,即结婚行为再加上婚姻登记,就构成婚姻关系,双方产生配偶权。
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结婚合意,这是结婚的必备要件之一,也是结婚自主权在亲属法中的体现。婚姻合意又称“结婚合意”或“成立婚姻的合意”,是男女双方在结婚问题上的意思表示一致,具体表现为:双方自愿而不是单方自愿;双方本人自愿而不是父母或者第三者自愿;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
二、主要内容
婚姻合意的构成要件如下:
第一,当事人合格。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是有婚姻行为能力的人,不仅已达法定婚龄,而且能够理解结婚的意义和后果。因此,未达法定婚龄的人同意结婚的表示,因患精神病等而丧失行为能力的人、临时处于精神错乱中的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都属无效。
第二,当事人完全自愿。“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一般包含三层意思:一是自愿必须是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单方自愿,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二是自愿是男女双方本人自愿,而不需要第三人的同意;三是自愿必须是男女双方真实的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强调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自愿,并不禁止男女双方就结婚问题向第三人(父母、亲朋好友等)征求意见,也不禁止第三人对拟结婚的男女双方提出建议,只是是否征求或者采纳第三人的建议,由结婚当事人决定。
第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男女双方有权自主决定婚姻大事,不受任何第三人的强迫或干涉。一般情况下,在自愿基础的意思表示能够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应当注意的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仅仅排除外来的干涉,而并不附加其他的条件。男女双方的社会、经济等地位不同,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同,婚姻的目的和价值取向不同,这些必然对当事人作出决定产生影响。一方面,不能为“真实”制订其他强制性的标准,只要是为了建立共同婚姻生活而自愿作出的意思表示,就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这种“真实”是说在当事人表示自己的意思时是出于个人的真正意愿。经过一段时间的共同生活,当事人对婚姻关系的认识可能发生转变,但不能以此否定原来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第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合法。双方的意思表示不应附加与法律相违背、与婚姻本质相违背的条件。比如,约定“结婚后不得离婚、结婚后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生有子女后婚姻关系终止”等内容,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同时,根据法律的原则内容和精神,结婚当事人意思表示内容的核心应当是“同意结为夫妻,并共同生活”。而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结婚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增加或减少,如当事人约定“减除夫妻通常的权利义务,夫妻不共同生活”等内容,均属无效约定。
第五,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定方式。结婚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结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场合做出。在我国,当事人应通过结婚申请体现结婚的意思表示内容,而结婚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不能直接口头申请结婚。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婚姻登记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进行核对,对书面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只有当结婚当事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经登记机关的认可后,这种表示才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故在此以前,双方在其他场合作出的同意结婚的表示,只能认为是成立婚约即订婚的合意,而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成立婚姻的合意。
法条关联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婚姻登记条例》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刑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案例评议
权某某(男)与韩某某(女)离婚纠纷案[1]
◆裁判规则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未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准予离婚,并对彩礼、财产等一并判决。权某某上诉称,其与韩某某有双方婚前协议约定,如果韩某某提出离婚,则上诉人结婚首饰不予返还,现韩某某提出离婚,违背婚前财产约定,请求撤销原判。二审法院认为,婚前协议约定违反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自愿、离婚自由的强制性规定,其对双方身份关系的限制性约定系无效条款,最终维持原判。
◆评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四十六条是关于结婚自由的规定,婚姻自由权是指婚姻当事人享有自主决定自己婚姻的权利。婚姻当事人基于法律规定和本人意志,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情节严重的,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是关于结婚自由不受干涉的规定。关于结婚不自由的情况,双方通常是在离婚时作为离婚的一个理由予以提出。本案亦是如此。对于权某某主张的婚前协议,二审法院认为是违反结婚自愿、离婚自由的强制性规定而认定无效,维持一审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