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扶养义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本条来源

《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立法演变

一审稿第八百三十六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二审稿第八百三十六条将“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修改为“在另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将“对方”修改为“其”。

征求意见稿同二审稿,无修改。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夫妻之间相互扶养义务的规定。

一、概述

夫妻之间的扶养是指夫妻在物质和生活上互相扶助、互相供养。这种权利和义务夫妻双方完全平等,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履行这一义务,尤其是在一方需要扶养时。若另一方不履行该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因此,夫妻扶养包括一切按夫妻关系为必要的供养、家庭负担开支、劳务以及满足配偶个人或双方共同的其他合理需要。配偶扶养义务的承担形式多样,“包括人身性的给付,也包括为适当的生活需要提供经济帮助”。[6]

《德国民法典》第一千三百六十条和第一千三百六十一条对夫妻履行扶养义务的方式、范围、标准以及分居时的扶养作了详尽、周密的规定。配偶双方相互负有以其劳动及财产适当地扶养家庭的义务。家务由夫妻一方承担的,该方配偶通常以处理家务的劳动履行了其扶养家庭的义务。《法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使用“扶助义务”一语。对夫妻的相互扶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7]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婚姻负担并视各自的负担能力按比例分担之,且该婚姻负担的分担不以配偶一方处于“需要”状态为条件。配偶需要扶养时,有权向另一方要求生活费。根据1953年法国判例法,“如果一方配偶可以从对方配偶那里获得生活费,即禁止该配偶向另外的个人要求生活费”;[8]第三人的违法行为损害配偶一方履行扶助义务的能力的,该第三人还应就增加了受害人配偶的劳动承担赔偿责任。[9]《意大利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给予精神和物质扶助的义务。[10]

二、主要内容

夫妻间互相扶养的义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日常生活中互相扶助、在精神上互为支柱。夫妻间的扶养义务的履行是无条件的,这种扶养关系是保持婚姻家庭和睦、平等的基本要求,有利于增进夫妻间的情感,促进社会的稳定。夫妻间扶养义务的内容有物质供养、生活扶助、精神扶养和救助义务。物质供养是指为对方提供经济和物质帮助,以满足家庭的物质生活需要。生活扶助是指夫妻同居生活、家务的代理和分担、生活中的关心和体贴等。精神扶养是指在家庭生活中,相互在感情、心理等方面给予关心和帮助,使双方情感上得到慰藉、精神上得到安慰,相互关心、相互尊重、相互协力,保持共同生活之幸福。救助义务是指对方处于危险或疾病时,另一方有义务救助,救助义务本质上为物质供养与生活扶助的结合。若另一方不予以救助,则可能构成遗弃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关于扶养标准、扶养期限判断的主要考虑因素,本编没有规定,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可予以借鉴。《美国路易斯安那州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条确认夫妻相互扶养义务,规定法院确定扶养金额、期限等时应当考虑双方各自需要、双方各自的收入、财务能力、婚姻存续期间等九个方面,明确规定“义务承担方承担的总额不得超过其净收入的三分之一”。[11]《智利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夫妻应依其经济能力及其之间存在的财产制供给家庭共同的必需品。有必要时,法官应确定各自份额。”[12]根据《阿根廷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至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履行扶养义务应考虑双方的资力及维持同居期间享有的经济水平。而确定扶养费金额时应考虑下列因素:夫妻双方的年龄和健康状况;负责庇护子女一方照管和教育子女之贡献;被扶养人的劳动能力和就业可能性;主张养老金权利之丧失可能性;离婚后各方的财产和准予扶养费给付的必要性。夫妻任何一方,如果本人无足够资力和谋求此等资力的合理可能性,那么无论是否有过错都有权在他方有财力时请求对方提供必要生活费;但是,受领扶养费的配偶与他人姘居或者严重亵渎他方的,将终止一切扶养权。别居配偶仍应履行给付扶养费义务。配偶的扶养义务延伸至离婚后或负担该义务的配偶一方遗产分割,负担扶养费给付义务的前配偶死亡时,其遗产应负担扶养费给付,继承人应在分割遗产前预定继续履行该义务的方式。[13]

法条关联

◆《民法典》(总则编)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保险法》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89.父母子女相互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

案例评议

王某某与阎某某扶养纠纷案[14]

◆裁判规则

一审法院认为,夫妻本应履行互相支持、扶助的义务。现阎某某身患重病,无论是在生活上还是在疾病的治疗上,王某某均应对阎某某予以支持和照顾,支持阎某某50341.12元的诉讼请求。王某某上诉认为,一审判决加重其扶养义务不公平。二审法院认为,阎某某身患癌症,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王某某作为丈夫应履行法定的扶养义务,且王某某亦有能力予以负担,故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予以支持。

◆评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五十九条是关于夫妻相互扶养义务的规定,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精神上互为支柱。扶养责任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定性,不可随意选择、抛弃,产生是基于婚姻效力,对夫妻双方都是对等的,不受感情好坏的影响。夫妻间的扶养是有条件的,要求给付扶养费的一方,只有在“需要扶养”时,才能行使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请求权。这里的“需要”,是指要求扶养的一方年老、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发生生活困难的情况。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以一方丧失独立生活能力为条件,以另一方有能力履行为限。也就是说,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担扶养义务,另一方需要具备相应的能力,具备一定的经济条件和经济能力承担给付。这种义务,同债的履行有着严格的区别。本案中,王某某与阎某某为夫妻关系,在阎某某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王某某理应承担扶养义务,阎某某主张医疗费由王某某承担是合理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