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证券交易场所

鉴于证券交易场所在证券市场中具有证券交易平台、证券交易枢纽以及自律管理组织的重要地位,本章主要规定了证券交易场所的类型、性质,并对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交易规则、职责权限、监管手段、临时处置措施等进行了明确,为建立健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提供法律保障。本章共22条,相较原证券法,新增5条,修改、合并11条,保留6条。本次修订完善主要体现在:一是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基础制度。将证券交易场所划分为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等三个层次。二是明确证券自律管理的原则和手段。证券交易所履行自律管理职能,应当遵守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维护市场的公平、有序、透明。从事证券交易应遵守相关业务规则,违反业务规则的,证券交易所可采取纪律处分和其他自律管理措施。三是完善股票停复牌制度。明确上市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停牌或复牌;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决定上市交易股票的停牌或者复牌。四是完善证券交易所对突发事件、重大异常波动的处置措施和风险监测职能。明确了突发性事件的内涵,规定证券交易所在出现突发事件时,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取消交易、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暂缓交收等处置措施;在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时,可以采取限制交易、强制停牌、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五是明确证券交易所正当行为民事责任豁免。规定证券交易所在采取限制交易、强制停牌、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时,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