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的处罚

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是一种可能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行政监管职能时,发现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可能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应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食品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动物肉类是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其若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明知所采购的动物肉类或其制品是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则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依法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对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的行政处罚十分严厉。罚款10万元起步,最高可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