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二】张某某销售死因不明母猪被追究刑事责任案[6]

2011年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利益,在卖猪肉回家途中的江边捡了一头死因不明的母猪,并将该死猪运输到浦北县张黄镇世聪广场卖给一不知名男人,得款100元。

2012年8月9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利益,在浦北县龙门镇岭岗湖路口桥底下捡了一头死因不明的小猪,将死猪运输到浦北县张黄镇贩卖,在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广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从查获的死猪中检出猪瘟病毒(一类动物疫病)、猪繁殖和呼吸综合征(蓝耳病)病毒核酸(二类动物疫病)。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利益,销售死因不明的畜类动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张某某对一审判决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