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一】非法经营微生物超标食品案[12]

2019年某月某日,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商贸公司销售生产批次为20180410杏包仁进行抽检,发现产品霉菌项目检测值为160,不符合(GB 1488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要求,为不合格食品。经查公司购进生产批次为20180410杏包仁共计18袋,货值324元。现场查扣7袋,确定当事人销售11袋,违法所得110元。商贸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给予其没收违法财物和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商贸公司先后申请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和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均维持了嘉峪关市市场监管局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