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办案指南
- 张永伟编著
- 357字
- 2022-08-01 19:34:27
【典型案例一】梅江区某牛杂店生产加工、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牛杂)案[15]
2019年8月26日,梅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梅江区某牛杂店生产加工、销售的牛杂(加工日期:2019.08.26)进行执法监督抽样,经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检验,该牛杂店生产加工、销售的牛杂检出含有胭脂红(0.035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按标准要求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梅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牛杂店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牛杂店经营者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该牛杂店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生产加工、销售的食品(牛杂)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梅州市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11月14日对该牛杂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2.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胭脂红;3.罚款5万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