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华南地区婚姻继承典型案例评析
- 广州市律师协会
- 3317字
- 2022-08-01 19:19:53
抚养权、抚养费与家暴之判定准则
郑喜[1]
一、案情介绍
男方陈某与女方林某于2014年年初经人介绍认识,经家人催促,双方于2014年年底登记结婚。2015年年底,林某生下女儿陈某甲,林某称怀孕期间至女儿陈某甲出生,陈某一直对其和女儿置之不理。后林某无意中发现陈某与他人有暧昧关系,进而引发双方矛盾,陈某殴打了林某,林某被殴打后及时报警并去医院检查治疗,而陈某对此却毫无悔改之意。鉴于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再无和好可能,因此林某于2017年5月起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出如下诉请:1.请求判令双方离婚;2.女儿陈某甲由林某抚养,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3.陈某向林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30000元;4.陈某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裁判摘要
某区法院对本案开庭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一、准许林某与陈某离婚;二、离婚后,女儿陈某甲由林某携带抚养;陈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800元至陈某甲18周岁止;三、陈某享有每周探视女儿陈某甲一次的权利,具体探视时间为周六8:00—20:00,或周日8:00—20:00;四、林某与陈某各自名下的财产归林某、陈某各自所有。
三、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林某与陈某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一般,后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等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现陈某同意离婚,故认定双方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对林某的离婚请求予以准许。林某主张陈某有家庭暴力,但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实双方在争执过程中确有拉扯、推搡,但不足以认定陈某对林某实施了家庭暴力,故对林某关于要求陈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女儿陈某甲的抚养问题。考虑到陈某甲尚年幼,且现随林某生活,故由林某携带抚养为宜;结合陈某的收入及实际生活所需,本院酌情判令陈某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1800元至其18周岁。至于探视,本院酌情判令陈某在不影响女儿正常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下,每周末享有探视陈某甲一次的权利,具体时间为周六8:00—20:00,或周日8:00—20:00。
林某和陈某表示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法院予以照准,双方表示无共同债权债务需法院处理,法院不作调处。
四、案件评析
(一)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1.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2.婚生子女的抚养费金额问题;3.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问题。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林某与陈某双方均要求抚养女儿陈某甲。法院查明,陈某甲一直随林某生活,林某要求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陈某仅同意支付1000元。陈某在庭审中确认其年收入100000元左右。若女儿由林某抚养,陈某可每周探视一天,陈某要求每次探视24小时,林某只同意陈某白天探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在本案中,虽然陈某甲已经不再处于哺乳期,但是其年龄尚小,才一岁多,且在其出生之后一直由母亲林某亲自抚养照顾,为了保证其稳定的成长环境,陈某甲继续由其母亲照顾为宜。由此可见,在抚养权的问题上,并不是以是否在哺乳期来判定抚养权的归属,而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来综合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这一规定,关于抚养费金额的问题,首先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在双方协商确定不成时,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法院在本案的庭审过程中曾就抚养费金额问题进行调解,但由于林某与陈某的分歧较大,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法院结合本案具体情况酌定抚养费标准为每月人民币1800元。
在本案中,林某为主张陈某实施家庭暴力,提交了报警回执、病历及医疗收费票据、照片,经质证陈某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系双方拉扯过程中林某倒地擦伤。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对“家暴过程”进行了详细询问,尤其是对于林某报警后,为何没有在公安机关做笔录,没有向公安机关寻求进一步保护等提出疑问。林某解释,其在事发后第一时间报警,但陈某在警察到来之前就已经离开,林某为避免陈某被警方追责,因而主动表示不用再追究陈某的责任。由于林某只有伤情照片、病历、票据和报警回执,缺乏证明家暴发生的关键证据,因此,法院认定仅凭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家暴的实际发生。退一步讲,即使双方因言语争吵真的发生过肢体冲突,但是由于林某在报警后没有进行后续的验伤及做笔录,也没有其他的相关证据,比如证人证言等予以佐证,因此,根据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认定陈某存在家暴行为,既然如此,也就不存在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
(二)律师提示
离婚案件中,如果夫妻双方都想要抚养子女,可以自行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法院在判决抚养权归属时,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为了充分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目前已经有法院引入心理评估的机制,来判定由谁抚养子女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当然没有取得抚养权的一方仍然会享有探视权,可以在约定或裁判的时间内定期探视子女,与子女相处交流感情。例如在本案当中,男方每周可以探视一次小孩。
那么是不是抚养权的归属一定确定就无法更改了呢?答案是否定的。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根据以上规定,只要符合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因此,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是一种侵犯人权、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实施这种行为的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因此,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不但可以请求物质赔偿,而且可以请求精神赔偿。
但是法院怎样才会认定存在家庭暴力呢?这就要求遭受家庭暴力的人必须具有充分的证据意识并克服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障碍。通常情况下,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方要注意收集以下五类证据:一是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向公安机关报警的记录与公安人员的询问笔录等材料都是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二是相关机构、组织制作的书面材料。受害人遭遇家庭暴力时,应及时请村(居)民委员会、妇联、庇护所及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制止、劝阻、调解,这些机构制作的书面材料可以作为证据提交。三是证人证言。除双方当事人外,其成年子女、具有认知能力的未成年子女和邻居出具的证言也是认定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四是视听资料。视听资料需要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被认可。该部分证据主要指双方的聊天记录、视频等电子信息,如对方承认家庭暴力的录音、伤害情况的视频等。五是书面证据。对家庭暴力行为,如双方协商解决的,受害人可要求加害人出具书面悔过书与保证书或进行录音录像。
综上,在司法实践中,抚养权、抚养费与家暴之判定准则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综合考虑个案的具体情况予以认定和裁判。
[1] 郑喜,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