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庭冷暴力”取证之案例评析

韩曼莉[1]

一、案情介绍

黄小姐自制考勤表,多年来每晚登记丈夫的回家情况。由于夫妻长期缺乏沟通,日前她将这些“考勤表”作为证据,起诉离婚,却被法院驳回。

黄小姐与丈夫结婚将近十年,婚后三年,丈夫开始每晚不到十二点不回家。开始时,丈夫会以公司开会、应酬、活动等各种理由搪塞;后来,丈夫更连招呼都不打,甚至两三点才买醉回家。回家后,丈夫甚少言语,对黄小姐更是冷若冰霜,与黄小姐长期缺乏沟通。黄小姐苦口劝说无果,沟通无门,无奈通过网络查询法律,自2015年起,连续两年将丈夫的回家时间登记在笔记本中。直到诉前,黄小姐将这些证据交与代理律师,期望通过认定“家庭冷暴力”,以达到认定感情破裂,进而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

二、裁判摘要

广州市某区法院最后以“考勤表”是自行制作的,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最终没有认定“黄小姐丈夫存在家庭冷暴力”的情况。另,法院认为黄小姐与丈夫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只因长期缺乏沟通而造成感情变淡,双方应共同努力维系家庭的和谐稳定,改善婚姻状态。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请。

三、案件评析

本案仅以男方回家时间制作的“考勤表”作为“家庭冷暴力”及“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证明力不足。因为目前“冷暴力”在我国法律界定上并未明确,离婚要件中也只笼统规定了“家庭暴力”,而“冷暴力”目前学术界普遍认为可以列入“精神暴力”的范畴。因此,本案仅就回家时间晚而言还不足以认定“家庭暴力”。要使本案的离婚诉求成立,还必须收集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关键证据。现就“夫妻感情破裂”“家庭冷暴力”及其取证等问题简要分析如下:

(一)本案的“考勤表”并非“夫妻感情破裂”的直接证据,若以形成“家庭冷暴力”作为离婚要件,证明力略显单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均对“夫妻感情破裂”进行了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果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则构成重婚。(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与婚姻法规定的二年冲突,适用婚姻法),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与婚姻法规定冲突,适用婚姻法),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与婚姻法规定冲突,属于应准予离婚的情形)。(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与婚姻法规定冲突,适用婚姻法),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与婚姻法规定冲突,适用婚姻法)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就本案而言,证明“夫妻感情破裂”除了证明具有“家庭暴力”的事实外,还可以从“男方晚归”导致的夫妻零沟通、感情不和、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婚外情等方面进一步举证论述。

2.我国现行法律还没有对“家庭冷暴力”进行法律定义,立法有待进一步完善。

“家庭冷暴力”属于“家庭暴力”方式的一种,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就本案而言,首先,“考勤表”仅是女方的自行记录,没有男方的签字确认,其真实性无从确定。其次,该证据仅能证明男方回家时间晚,与女方沟通时间较少;而回家晚也许有加班工作、应酬等其他正当理由。仅就回家时间的早晚还不足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所谓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因此,要成立“考勤表”中所述“男方经常性晚归,不关心女方等精神虐待”的事实,则须进一步举证证明考勤表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女方因此受到的实质性精神伤害。

3.本案中,“考勤表”不能直接证明男方有实施现行法律规定的“家庭暴力”行为,即暴力行为的法律事实证据不足。但“经常性晚归”的持续性证据能形成夫妻缺乏沟通的有利证明。笔者建议女方应从该行为给自身和其他家庭成员造成的伤害、影响和程度,以及因该行为导致夫妻实质性分居,互不(或不能)履行夫妻义务的角度进一步举证。

(二)“家庭冷暴力”的取证须及时、合法、全面

1.暴力信号的出现是收集证据的开始

一方出现异常的举动,如:经常性晚归、夫妻性生活不协调、吵架矛盾升级等。就本案而言,当男方出现晚归现象,女方应多关心,了解对方晚归的真实原因。若出现经常性晚归且沟通无果时,女方则应注意收集男方工作单位的规章制度,证实是否需要加班,男方工作性质是否需要经常性外出应酬等。

2.取证应合法、合理及适度

取证时要注意保护自身和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人格权。因为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不能通过非法手段取证,否则,该证据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3.收集证据应全面,注意待证事实的关联性

(1)证人证言:就本案而言,还可以收集男方同事、领导以及双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等能证明男方无故经常性晚归、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事实。

(2)医学鉴定:就本案而言,女方因男方经常性晚归、长期漠不关心导致内心极为痛苦。这时,女方可能已出现一般性心理问题,建议可以寻求心理咨询师进行专业的诊断;若持续时间较长,相关症状越发明显,则建议尽快接受相关治疗。届时,这些诊断与治疗相关的报告、费用单据等均可以作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

(3)出警记录、告诫书: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4)录音、录像:就本案而言,女方还可以提供证明夫妻经常性吵架、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男方经常性晚归不关心女方、夫妻已实质性分居等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

(5)人身保护令:暴力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已经严重危害受害人及其同住近亲属的人身安全,则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出具人身保护令。

综上,本案要成立“家庭暴力”中的“精神侵害”,还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损害行为的真实性、严重性及损害结果等。除此之外,还可以进一步收集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证据。

六个月后,黄小姐委托笔者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最终以调解结案。


[1] 韩曼莉,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