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的身心健康利益是判决抚养权的第一考量因素

刘珂[1]

一、案情介绍

王男与李女于2008年登记结婚,2012年生育一女王小某,两人均在某事业单位工作,收入稳定。2014年女儿王小某被诊断患有××综合征,需长期服用激素药物治疗且每周要去医院做尿检,日常生活和饮食也需要特别照顾,王男与李女两人都为女儿的治疗和康复付出了很多心血和精力。王男与李女因生活习惯、性格脾气差异巨大,导致争吵不断,两人对此段婚姻都深感疲惫,经多次协商,终因王小某抚养权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而不能到民政局协议离婚。2017年春节期间,李女未经王男同意将王小某带回云南老家,节后自己一人回到广州,将王小某留给老家父母照顾。

2017年3月王男作为原告到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抚养权判归原告,依法分割夫妻共同房产。李女作为被告同意离婚,同样要求女儿抚养权,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房产。

一审审理过程中,法庭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心理评估,至一审判决时,原被告的女儿一直在云南老家未返回广州。

二、裁判摘要

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王男与被告李女离婚;二、离婚后,婚生女儿王小某由原告王男携带抚养,被告李女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王小某年满18周岁时止;三、离婚后,广州市越秀区××房全部产权归原告王男所有,剩余购房贷款和装修贷款由原告王男负责清偿,原告王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被告李女支付房屋补偿55万元。

一审宣判后,李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改判女儿抚养权归被告李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裁判理由

李女、王男均同意离婚,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双方亦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维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1.双方的婚生女儿王小某的抚养问题;2.越秀区××房的产权归属和补偿问题。一审判决对此已作充分评述,二审法院予以认同。李女、王男均在广州工作和生活,双方的经济能力相当;王小某现年仅5周岁,患有××综合征,十分需要父母的悉心照顾和陪伴。王小某于2014年开始在广州随李女和王男生活,但李女于2017年1月起未经王男同意,执意将王小某送回云南随外婆生活至今,让王小某脱离父母的监护,不利于王小某的身心健康成长,且李女至今仍未能确定何时将女儿带回广州生活及亲自照顾,因此,一审判决由王男携带抚养女儿,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李女未能举证证实王男有不适合携带抚养女儿的法定情形,其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实王小某不适合在广州生活和治病,李女上诉请求改判女儿王小某由其携带抚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的其他财产分割问题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件评析

(一)婚生女儿王小某应由谁携带抚养更有利于身心健康?

本案如果从王男和李女的学历、居住地、工作、收入状况这些客观条件上来看,抚养条件基本无差别。从性别上来看,李女在抚养王小某方面更有优势,一方面,王小某是女孩,由母亲照顾比较方便;另一方面,李女当时已经37周岁,而王男才34周岁,李女的再生育能力明显低于王男。

但本案为何最终将抚养权判给了王男而不是李女?李女究竟错在哪里呢?

在离婚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很多夫妻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将孩子藏匿,让配偶见不到孩子,有的未经配偶同意单方决定将孩子送回老家由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照顾,意图通过实际控制孩子这样的既成事实来争取孩子的抚养权。这样做有利于争取抚养权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从以上法律以及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从法律层面还是司法解释层面,对抚养权的问题一贯坚持的原则都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的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作出判决。换句话说,判决抚养权的归属,子女的身心健康永远都是第一考量因素,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是第二考量因素,如果满足不了第一个条件,第二个条件再好,也无法获得抚养权。

(二)从本案来看,虽然李女的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与王男几无差异,但在抚养权的第一个考量因素上,李女就做错了

在王男与李女感情出现裂痕,开始讨论离婚事宜的时候,李女先将自己患病的女儿留在云南老家由外婆照顾,并解释是夫妻两人闹离婚,怕王小某在广州会受到影响,等离婚事宜处理完毕再接王小某回广州。但王小某从来没有在云南老家和外婆长期生活过,自出生到5岁没有同时离开过父母。且不说突然将一个才5岁的孩子送到一个陌生的环境,脱离了父母这样最信任的亲密关系会给王小某造成怎样的情感和心理伤害,仅从王小某疾病治疗的角度来看,李女的行为显然没有将王小某的身心健康利益放在第一位。她的问题出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王小某因患××综合征,需要长期治疗和严密监测,广州也仅有两三家三甲医院对××综合征有专业的治疗方案,周边湖南、广西、福建等很多同样患××综合征的病人也专门到广州的这几家医院治疗。所以从医疗条件上,广州要比云南好很多。但李女不顾王小某的健康需要,坚持将王小某一人留在云南。

2.广州的主治医生嘱咐王小某的病情不适合去高原地区,如果去的话,孩子服用的激素需要加倍。无论父母是否离婚,如果真正为孩子的健康着想,父母都会选择宁愿不回老家(高原地区)过年,而不要加倍服用激素,但李女选择了加倍服用激素带孩子去高原地区。

3.在第一次开庭时,李女告知法官将孩子留在云南只是临时措施,五一劳动节就会带回广州,但在7月第二次开庭时仍然没有将她带回广州,也未明确何时可以带回。

另外,庭审中李女一再强调孩子在云南老家被自己的母亲和兄嫂照顾得细致周到,孩子过得很开心,在幼儿园跟小朋友和老师相处得都非常愉快,以证明孩子脱离父母并没有给孩子造成情感和心理上的伤害。李女这样的认知显然没有理解亲子关系对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重要性,也没有意识脱离父母对孩子潜在的和无形的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本案一审判决婚生女王小某由原告王男携带抚养,并对该判决作出了客观且有说服力的说理:被告单方面将王小某送回云南老家生活,至今已超过6个月时间,一方面云南的气候地理条件与广州差异很大,正常的儿童尚需适应,更何况王小某是××综合征患儿,身体状况更面临较大风险;另一方面造成王小某长时间脱离父母的直接监护和照顾,仅由外祖母一人照顾,既不利于亲子关系的维系,更难以保证在病情出现紧急变化时能够及时作出决断和对症治疗。综上所述,被告在作出这一行为时,并未以女儿的生命健康为最大考量。鉴于王小某的病情情况,本院认为离婚后由原告携带抚养为宜。

(三)如何争取子女抚养权?

关于离婚纠纷中抚养权的争取,大多数当事人首先强调的是自己客观的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优于对方,而忽略了自己实际所作所为是否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是否会伤害到孩子。如上所述,孩子的身心健康的利益才是抚养权第一考量因素,抢夺、隐藏子女,拒绝配偶探视,在孩子面前抹黑诋毁对方,在争取抚养权时都是减分项。

因此,当事人的言行举止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有利,才是争取抚养权的核心,在此基础上提高抚养能力,才能在更大程度上争取到抚养权。


[1] 刘珂,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