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讲:入职登记表能代替劳动合同吗?

案例聚焦

甘某于2012年6月进入某玩具公司从事玩具装箱工作,工作期间月工资2000元,后甘某于2013年7月向该公司提出辞职申请,且就工作期间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事宜,向该公司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协商未果,即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共计22000元。

某玩具公司提出其招聘新员工入司时,均要求员工填写入职登记表并签字确认,甘某在入职时也填写了入职登记表,同时加盖了公司的公章,因此公司已经与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故主张驳回甘某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部分的请求。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甘某确已在某玩具公司提供的员工入职登记表上填写了个人简历,并签字确认上述信息的真实性,且公司也加盖了其公章,但入职登记表中缺少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不能将其与书面的劳动合同相混淆,故认为某玩具公司实际并未与甘某订立劳动合同,该公司应向甘某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

实操技巧

入职登记表是新员工入职时填写的一个基本的文件资料,其目的在于了解员工的基本情况,并将其作为将来工作的一个参考。用人单位不能将员工的入职登记表与劳动合同相混淆。

一、入职登记表不能代替劳动合同

一般情况下,《入职登记表》只是劳动者入职时履行入职登记手续所填写的书面文件,并不具备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签订后一般也仅由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者无法持有,故一般情况下不能将其视为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是否填写入职登记表,法律对此并没有作出规定。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必须包含上述九项内容,否则就不能视为一份完善的劳动合同,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在上述案例中,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填写的入职登记表只是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的体现,并不含有一些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不能将其视为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入职登记表中包含了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那么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可以视为一份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

二、以入职登记表代替劳动合同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强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创设的一项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制度。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用工不规范的用人单位却没有采用劳动行政部门制作的规范合同,而是采用自行制作的劳动合同文本,有的甚至让劳动者填写《入职登记表》等文件代替书面劳动合同,这种做法既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给用人单位带来了很大的用工隐患和法律风险。依照《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在法定期限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承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责任。因此,在员工入职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能因为急需用工,就简单地填写一份入职登记表了事。

风险提示

1.HR应当注意,入职登记表应从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范角度进行合理设计,须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员工基本信息,尤其是身份证号、年龄、户籍地、通信地址;员工工作经历,以及联系人、联系方式,以便必要时进行背景调查;设置劳动者保证无欺骗或隐瞒相关事项,否则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设置入职时间栏,将来在面临仲裁或诉讼时,能更好地承担举证责任;必须让劳动者本人签字确认,避免机打无签字或只留电子版。

2.员工入职后,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平等协商,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规范的形式签订正式的合同文本,切不可用入职登记表代替劳动合同;即使用人单位因急需用工,希望通过让劳动者入职时填写入职登记资料的形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当注意将相应的入职登记资料的内容按照《劳动合同法》对书面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要求进行完善,同时应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提示和说明,在内容上要体现出双方对上述内容和约定的确认,并且尽量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3.在员工填写入职登记表后,一定要仔细核对员工的身份证信息是否是本人;核对年龄状况,避免使用童工;提示劳动者确认,如有弄虚作假或隐瞒的情况,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同意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或对劳动合同作无效认定处理;同时,还需提醒劳动者,当其通信地址及手机号码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知用人单位进行变更备案。

4.在入职登记表的下方应当包含如下条款:(1)承诺条款,即“本人已知晓入职登记表所记载事实为公司决定录用的唯一依据,保证所提供信息不存在会造成公司误解的任何遗漏,也不存在任何程度的虚假陈述,否则视为欺诈,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合同”;(2)邮件送达条款,即“上述记载地址为公司文书法定送达地址,如有变更,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若发生收件人拒绝签收或其他无法送达的情形,本人同意从公司寄出之日起视为公司已经送达”。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10、17、8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