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讲:企业应当给处于试用期期间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吗?

案例聚焦

2013年4月11日,北京某文化公司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书,期限为3年,自2013年4月11日起至2016年4月11日止,试用期自2013年4月11日起至2013年7月10日止,工资为每月人民币10000元,职位为副总经理。

张某入职后,因考虑到在北京购车买房需要有缴纳社会保险满5年的记录,多次催促北京某文化公司为其缴纳社保,但北京某文化公司一直没有为其办理社保的转移和缴纳手续。2013年8月6日,张某以邮寄方式向北京某文化公司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北京某文化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自2013年8月6日起被迫解除劳动关系。

随后,张某向北京市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北京某文化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000元。最终,仲裁委认定北京某文化公司未依法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故张某以此为由向北京某文化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

实操技巧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颁布实施以来,仍然有不少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减少费用支出,拒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因为企业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而产生的纷争越来越多。用人单位对于所有员工,包括试用期内的员工,都应及时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就是违法的,存在一系列的法律风险。

一、用人单位应当给试用期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试用期期间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前文已经说过,试用期只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一个考察期,不但要签订劳动合同,而且试用期的约定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同时,《劳动合同法》第38条明确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因此,用人单位对于处于试用期的员工,仍应承担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

二、试用期期间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风险

当前,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期间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仍是一种很常见的社会现象,一旦因此而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将处于败诉的地位。

(一)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入职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其员工办理社保缴纳手续,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此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无需提前30日告知。

(二)试用期内员工发生工伤、生育时,企业需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如果员工存在工伤、医疗、生育等情形时,所产生的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可以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由社会保险基金来承担。如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在试用期或者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工伤、医疗、生育等情形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都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这样将会给用人单位带来巨额的赔偿责任和巨大的经济支出,不利于用工成本的控制。

(三)用人单位将面临补缴社会保险及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如果用人单位不为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员工到社保稽核部门进行投诉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将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如果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的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另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有权对用人单位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在上述案例中,张某以北京某文化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做法,符合法律的规定,仲裁委作出的裁决也是正确的。

风险提示

1.用人单位应及时为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千万不要存在侥幸心理。

2.对于新入职的员工,要及时书面通知其提供办理社会保险所需的材料或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如员工拒绝办理或拖延不办的,要及时根据规章制度作出处理,并注意书面证据的收集。

3.要求试用期员工签订《放弃社保声明书》的行为属于无效,不能规避不缴纳社会保险的风险;员工要求用人单位将个人承担的社保部分以现金发放给个人,个人声明不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亦属于无效。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社会保险法》第6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