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讲: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缺乏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协议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案例聚焦[2]

高某于2010年5月19日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并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北京某科技公司)职责:承诺乙方(高某)在甲方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每月税后12500元人民币,目前每月发放10000元人民币(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个人承担部分应扣除),剩余部分春节前发放,每年税后保底15万元人民币。乙方职责:高某负责结构专业的设计工作。”2010年7月22日,双方再次签订协议书,将高某劳动报酬提高至每月税后16667元,每月发放12000元,每年税后保底20万元,就其他内容未作变更。

高某认为上述协议书并不符合劳动合同的要求,因此要求北京某科技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北京某科技公司认为上述协议就高某的岗位职责与工资待遇等作出约定,即系双方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并认可2010年5月19日至2011年3月15日期间高某系与北京某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为此,高某申请仲裁要求北京某科技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仲裁裁决没有支持高某的请求。高某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高某先后于2010年5月19日和7月22日与北京某科技公司签订协议书,该两份协议书均明确载明高某的工资标准,以及负责结构专业的设计工作。上述协议书的内容欠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条件等劳动合同的必备要件,故该两份协议书均不能认定为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此,法院最终确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判决北京某科技公司向高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实操技巧

现行的《劳动合同法》不仅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作出了强制性规定,同时也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有很多企业拒绝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或者即使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其内容缺乏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导致最终被认定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对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重要性,笔者在此予以详叙。

一、完整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款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因此,只要一份书面文件具备上述内容,无论其最终是否冠以“劳动合同”的名称,均可以被认定为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判断一份书面文件是否具备劳动合同的性质时,主要判断该书面文件的内容是否足以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以及明确双方劳动关系的期限、工资标准、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上述必备的基本内容。即使是一份入职登记表,如果里面的内容包括上述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也可以将其认定为一份合格的劳动合同。反之,若一份书面文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不具备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等实质要件就不应被视为劳动合同。

二、不具备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效力的认定

当一份书面文件没有完全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仅就部分内容进行约定,其效力应当如何认定?如劳动合同不具备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能一概认定为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8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劳动合同文本一般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格式文本,从表面上看,劳动合同的条款内容是双方协商一致订立的,但实际上协商的空间很小。如果一份劳动合同缺少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必备条款的,说明劳动合同的双方对建立劳动关系缺乏基本的一致性,劳动合同并未因双方的签字盖章而成立生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签订的书面文件不符合劳动合同的形式要件,不应认定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在上述案例中,虽然两份协议书中均明确载明高某的月工资标准,以及负责结构专业的设计工作等内容,但因协议书的内容欠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条件、工作地点、工作条件等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故均不能认定为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不具备必备条款的法律后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如果一份劳动合同文本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法成立,如果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文本不具备劳动合同必备条款致使劳动合同无法成立的,并不影响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建立。如果因此而产生纠纷的,很容易因所签文书欠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而被认定为双方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将承担应签而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风险提示

1.HR应当注意,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

2.虽然从理论上说,《入职登记表》《录用条件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在一定情况下也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不能因此而认定已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避免被认定为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要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3.一份完整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但对于每一条款的内容如何规定,这是企业的用工自主权,要根据企业自身情况,结合岗位特点予以约定,不可盲目制定。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17、18、8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