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讲: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二倍工资?

案例聚焦[3]

陈某于2012年9月1日入职某餐饮公司,担任人事经理一职。2013年5月,陈某以个人发展原因,提出与餐饮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餐饮公司批准了陈某的辞职申请,为其结清了工资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但陈某离职后不久即要求餐饮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00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餐饮公司表示陈某全权负责公司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即便陈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因亦在于其本人意图以此牟利。餐饮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陈某在入职时签收的岗位职责确认书。陈某认可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也认可其工作职责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事宜,但坚称是餐饮公司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案件证据情况,需审查劳动合同未能签订的过错在于哪一方。现陈某未能举证证明其曾向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公司予以拒绝,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合上述理由,法院判决驳回了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实操技巧

实践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做法都非常无奈,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往往会使用人单位处于非常尴尬的地位:若立即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那么招聘该员工的时间、人力等成本就打水漂了;若不终止劳动关系,继续用工的,又将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一旦用人单位没有做好证据保存,很难证明是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为此,笔者通过案例解析对于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情形的处理给用人单位提供一些参考:

一、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立即终止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此时用人单位要求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遭到拒绝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由此可知,自劳动者入职后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必须要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明确拒绝的,用人单位可以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二、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立即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

如果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又因种种原因没有及时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产生的法律后果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在一个月之后一年之内终止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由此可知,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劳动者,但是用人单位怠于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在一个月内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就必须承担相应的处罚,在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一直存续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知,如果用人单位在一年之内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说劳动者在一年之内一直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在这期间提出离职的,用人单位仍然无法规避支付二倍工资的风险。为此,即使双方之间已经被视为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还是拒签的,最好能够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三、人事经理等高管因个人原因未签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二倍工资的差额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的工作职责之一就是负责、督促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人事经理等高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若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则无需向其支付二倍工资的差额。但有证据证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曾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却遭到用人单位拒绝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的差额。所以,为避免在日常工作中因人事经理等高管未签劳动合同产生相应的纠纷,最好将相应的工作职责进行分工,相互督促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旦有拒签的,应当立即依据法律的规定作出处理。在上述案例中,陈某作为公司的人事经理,具体负责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其自己未签订劳动合同,并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请求,有悖于诚信原则,也与自身的工作职责相悖。故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做法是正确的。

风险提示

1.企业在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时,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只有一个选择,就是书面通知劳动者立即终止劳动关系,否则就可能会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

2.从证据的角度来说,企业一定要保留已经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的相应证据以及书面终止通知送达的证据,建议用人单位在录用员工的时候便让员工在入职声明或员工简历中书面确认接收公司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这样用人单位在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通过EMS方式邮寄通知并保存邮寄单,证明公司依法终止与拒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否则,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就可能陷入不利的局面。

3.对于人事经理等高管的劳动合同,应当由专人负责,并让其签收岗位职责,明确其具体的职责范围包括签订劳动合同书等。

4.善意地提醒劳动者,最好与企业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切不可觊觎双倍工资的规定,就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事实上,这种不诚信的做法既不利于自身的发展,也不利于企业的用工管理,到头来还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7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