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讲:劳动者伪造虚假学历入职是否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案例聚焦[4]

2014年3月,钟女士入职东莞市一家皮具厂,任行政和人力资源总监,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钟女士的月薪为4万多元,试用期3个月,期满后调至5万多元,到职前需提交毕业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若伪造资料,则不予录用。钟女士在提交给皮具厂的应聘材料中显示毕业学校为华南师范大学,曾任多家大型企业的行政总裁秘书、人力资源及行政总监等职位,并提交了“华南师范大学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及相关离职证明。

2014年5月,皮具厂意外发现钟女士上述离职证明及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竟然全部是伪造的。5月10日,皮具厂向钟女士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办理了离职交接。被辞退后,钟女士申请仲裁,要求皮具厂向其支付2014年3月至5月的工资及加班费8万多元、赔偿金4万多元,补缴社保费1000元等。仲裁委驳回了钟女士的申诉请求。

2014年9月,钟女士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聘书中约定“伪造毕业证等资料者不录用”,劳动合同中也有若钟女士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使合同无效的,皮具厂可以解除合同等约定,可见钟女士的学历及其工作经验是其应聘皮具厂行政和人力资源总监职位的重要条件。钟女士伪造材料应聘,已构成欺诈,双方签订的聘书及劳动合同依法应属无效。故法院对钟女士的工资及加班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钟女士请求皮具厂支付4万多元拖欠工资的赔偿金也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实操技巧

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合同条款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缺少有效要件,导致全部或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无效是与劳动合同有效相对而言的概念,劳动合同依法成立,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履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而无效劳动合同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责任者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有很多,笔者针对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作简要的分析:

一、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

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拟定劳动合同条款时应出于自愿,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欺诈是指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签订劳动合同。欺诈应具备两个构成要件:(1)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2)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用人单位如对学历、工作经历等有特定要求,应在招聘时明确告知。只有当劳动者故意隐瞒自己的学历、工作经历等信息,对公司录用产生重大影响,进而作出录用该劳动者的行为,才构成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欺诈行为,由此签订的劳动合同才属无效。

胁迫是指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以对另一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而签订劳动合同。比如用人单位威胁劳动者抵押金不予退还或对劳动者的人身自由进行威胁等。

乘人之危是指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签订劳动合同,严重损害对方利益。比如劳动者因经济紧张找工作,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利用用人单位急切得到某种商业机会的心态,使用人单位不得不与有某种资源的劳动者签订不合理的劳动合同等。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劳动合同的订立应遵循公平原则,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应相一致。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免除己方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如“一律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生死病老都与企业无关”“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恋爱、结婚、生育”“在本公司工作不满一年的劳动者不享有年终奖”等条款无效。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这是劳动合同无效情形的兜底条款,劳动合同主体、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1)主体必须合法,即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资格和劳动者资格。(2)内容必须合法,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中有很多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如果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该条款无效。(3)程序必须合法,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等原则。

二、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达成一致的协议,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缔结劳动关系的唯一合法形式。劳动合同一旦被确认全部或部分无效,即意味着劳动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从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相同。

(一)劳动合同全部无效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全部无效,是指劳动合同的所有约定均对当事人双方不产生任何的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全部归于消灭。其法律后果体现在:(1)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如果是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如果是由于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则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2)劳动合同的无效不影响支付劳动报酬。根据法律规定,即使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但是劳动者已付出相应的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3)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一方需赔偿无过错方的损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是指劳动合同中约定的部分条款对当事人双方不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这些条款所涉及的双方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劳动合同中部分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等方式对无效条款进行补充或更正。如果因为部分条款的无效对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没有依据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不等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书面合同与合同无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劳动合同无效是指已订立的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其对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的前提是有劳动合同的存在,由于该合同符合了法定的情形而无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指双方之间的用工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但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情形。无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无效是两种不同的事实状态,有不同的法律后果,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也不同。因此,在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无论是哪一方的原因所致,均不得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在上述案例中,正是由于钟女士采取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才使合同无效。当然,如果劳动者在入职时存在欺诈的事实,但以后的工作过程中,劳动者能够完全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再以欺诈为由主张劳动合同无效的,则显失公平。因此,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不管劳动者是否提出告知的请求,用人单位都必须如实履行告知的义务。而劳动者的义务是任意的,仅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告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时,劳动者才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如用人单位不主张该权利,劳动者就没有必要告知。所以,用人单位应尽到注意审查义务,对应聘者个人资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慎核查,维护自己的知情权,避免因劳动合同无效而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风险提示

1.若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学历虚假问题主张劳动合同无效的,应当及时主张;如果在员工已经完全胜任该工作或者在员工离职后,再以其存在欺诈为由主张劳动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

2.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对劳动合同中的条款进行协商确定,避免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否则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后果。

3.劳动合同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劳动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通过协商,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或签订相关的补充协议。

4.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一定要仔细审查应聘者提供的资料,对于一些关键岗位,还可以通过背景调查的方式了解相关信息,避免因劳动者存在欺诈情形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给用人单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与损失。同时,用人单位也可以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及相应的《入职登记表》中声明提供虚假学历、工作经历等资料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26、8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