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人力资源用工管理实务操作指南
- 姚均昌
- 1899字
- 2022-07-28 10:50:50
第四节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30讲: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聚焦
张某于2010年6月3日入职某监理公司,担任总监代表,2010年8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本劳动合同的类型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项目部为:李家庄两限房;项目名称:李家庄限价商品住房(三期)14#、15#住宅、25#商业工程;合同终止日期为:李家庄限价商品住房(三期)工程竣工;工作地点:北京市李家庄;张某的月工资为8000元;张某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某监理公司认为2013年11月7日工程完工,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2013年11月7日,劳动合同因项目竣工而终止。
因工程已经竣工,受房地产市场的限制,某监理公司决定不再与张某续签劳动合同,并将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日告知张某。张某表示同意,但双方在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上产生分歧。随后,张某向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监理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28000元。最终,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实操技巧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种类型的劳动合同在日常生活中也比较常见,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就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某一项工作或工程开始之日,即为合同开始之时,此项工作或工程完毕,合同即告终止。如以完成某项科研任务、工程的完工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及带有临时性、季节性的劳动合同。对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理解,笔者在此予以详细叙述:
一、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形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以下几类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1)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以项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务的劳动合同;(3)因季节性原因而临时用工的劳动合同;(4)其他双方约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在上述案例中,某监理公司为保证项目工程的完工以及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经与张某协商一致后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能否约定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可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以工作任务完成作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工作任务完成的时间即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对于用人单位的一些工作任务而言,有时无法准确确定工作任务具体的完成时间,而且往往这种劳动合同的期限具有一定的不可预见性,如果约定试用期,不但对劳动者不公平,而且作为用人单位也无法客观公正地对劳动者进行试用期考核。因此,对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约定试用期。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该条规定是针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对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也是《劳动合同法》的一大缺陷。
对于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来说,此类合同到期终止的,劳动者无论工作时间长短,均已付出一定的劳动,如果其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再不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势必会造成劳动者的心理失衡,不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及和谐社会的建立。因此,为了弥补《劳动合同法》中的这一漏洞,《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风险提示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类型,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一定要避免表面上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实质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达到某种不法目的,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如果用人单位确因工作任务的需要,与劳动者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3.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时,一定要将合同类型、具体的工作任务、任务起始时间、劳动报酬等事项约定清楚,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终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47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