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中的家庭承包方式是指什么?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家庭承包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农户家庭全体成员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人承包农民集体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用地,对于承包地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人平等地享有一份的方式进行承包。其主要特点如下:

一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个人,不论男女老少,都平均享有承包本农民集体的土地的权利,除非他自己放弃这个权利。也就是说,这些农村土地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来说,是人人有份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剥夺他人的承包权。

二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承包,也就是以一个农户家庭的全体成员作为承包方,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订立一份承包合同,享有合同中约定的权利,承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承包户家庭中的成员死亡的,只要这个承包户还有其他人在,承包关系仍不变,由这个承包户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

三是承包的农村土地对每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来说是人人有份的。这主要是指耕地、林地和草地,但不限于耕地、林地、草地,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当人人有份的农村土地,都应当实行家庭承包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