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推理的基本类型

广义的推理是表征推出关系或者支持关系的思维形态,包括认识中用于发现的推理和表达中用于论证的推理。如果从前提导出结论的不同角度来看,广义的推理可分为语形推理、语义推理和语用推理,它们的依据角度分别是语形结构、语句意义和语用情境。具言之,语形推理或称语法推理,它不考虑语句的内容意义,而是依据语句之间的形式结构关系及其变形规则来推出结论;语义推理借助于语句本身字面意义或语句之间的意义关系的理解而推出结论;语用推理是指依据话语在特定语境下的具体意义而导出结论的推理。

狭义的推理仅仅包括认识中用于发现的推理,是指根据若干已知判断得出新判断的思维形态。笔者这里只考察狭义的推理。根据是否要求真前提必然推出真结论,侦查思维中的推理可以分为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归纳推理在获得演绎推理的普遍性前提、总结规律中起着基础性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在某种意义上特别是实证工作中,归纳推理的作用更为基础。

(一)归纳推理

“归纳”一词来自拉丁文induction(诱导)。后来,它泛指从个别到一般的推论,即以某些个别性(特殊性)的知识为前提,由此推出一般性(普遍性)的知识的结论。在逻辑之父亚里士多德那里,归纳法最初只是一种方法,不是推理,也不是逻辑,只是获得演绎推理的普遍性前提的方法;培根在《新工具》中虽然强调了归纳的重要性,但是也没有明确将归纳作为一种推理或者逻辑,仍然把它当作一种方法;直到密尔在重新界定了推理之后,才把归纳作为推理进而成为一种逻辑,为归纳争得一席之地。

最初的归纳法的含义是很复杂的,它曾经被赋予许多不同的定义:(1)一个调查和收集事实的过程;(2)从这些事实中,推断出一个结论的过程;(3)有时会在某种意义上,宽泛地从已经观察到的事实中推断出结论。由此可见,归纳法本身就具有推理方面的含义。

归纳法是获得经验知识(empirical knowledge)的方法。经验知识的对象即是感觉经验所呈现的“具体事实”(concrete fact)。感觉经验所呈现的具体事实,要成为科学的对象,必须使其成为纯客观的;而要使其成为纯客观的,则必须首先消除“四蔽”,即培根所谓的“四种偶像”:剧场偶像、市场偶像、洞窟偶像和种族偶像。侦查只是对于“是什么”的事实之描述(description)与解析(interpretation),而不存在“应当是什么”那样的价值判断。

推理意义上的归纳法称为归纳推理。在侦查思维中,归纳推理应用很普遍。关于归纳推理的含义,有一种比较流行的观点是归纳推理是指从个别性判断到一般性原理的推理,或者是从相对不普遍的判断到相对较普遍的判断的推理。有些归纳推理确实是从具体事例到普遍性结论的推理,但是许多归纳推理不是从具体事例到普遍性结论的推理,而是从具体事例到具体事例的推理(即所谓单称预测推理),或者从普遍性前提推出普遍性结论,或者从普遍性前提推出个别性结论。可见,这个基于哲学意义的归纳推理并不严谨,无法涵盖所有的归纳推理模式。

逻辑学意义上的归纳推理是指一切要求从真实前提尽可能得出真实结论的推理方法,是试图以某种程度的或然率来建立起其结论的推理,包括狭义的归纳推理即枚举推理及其现代形式,也包括类比推理、因果推理等,其实质是或然性推理。

归纳推理的特征之一就是或然性。无论哪种归纳推理,也无论其归纳强度多大,归纳推理的前提对于结论的支持不是决定性的,原因之一在于归纳推理的结论的断定范围超过了前提的断定范围,使得前提到结论的过渡失去了必然性。当归纳推理的前提全部真实时,归纳推理的或然性就传递给了它的结论。也就是说,即使归纳推理的前提全部真实,归纳强度很高,也不能保证归纳推理的结论真实——归纳推理的结论提供了前提中并不包含的信息。归纳推理的结论不能做到必然真,只能达到可能真,哪怕是最大可能性的真。也就是说,我们是在某种可能性上接受结论的。归纳推理的结论不仅和归纳推理的形式有关,更与前提等非形式因素有关。归纳推理结论正确与否,取决于它是否遭到事实的反驳,归纳推理与事实反驳是归纳进程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缺一不可。

归纳推理的特征之二就是经验性。也正是因为归纳推理的结论的或然性,才极有必要对归纳推理的结论进行检验,即将归纳推理的结论诉诸经验事实以判定其真假。无疑,归纳推理的结论的检验是一个经验过程或者实证过程,其结果是结论被确证或者被证伪或者无法判定。归纳推理的结论的可能性要求我们必须基于所拥有的经验来接受或者拒斥一个结论。如果接受某结论非常合理,那么该结论就是非常可能为真或者高盖然性为真,否则该结论就是不大可能为真或者高盖然性为假。从这个角度看,归纳推理具有很强的经验性。

归纳推理的特征之三就是可修正性。结论之真假乃至是否被接受与前提有关,因此可能性之高低与前提之数量和质量方面的变化有关。一个归纳推理增加或减少一些前提,会增加或减少其结论为真的概率。如果在已有前提中增加了新的有利前提,那么结论就会变得更加可能;如果在已有前提中添加不利事实或者数据,结论就会变得更加不可能。由此看来,在决定归纳推理结论的上述若干因素中,前提无疑具有最大的决定作用。因为一个归纳推理的结论仅仅是可能的,所以附加的信息总是可能增加或者削弱结论得到的支持度。

评价归纳推理的标准是归纳强度,即归纳推理的前提对结论的支持度,或者说基于前提全部为真时结论为真的可能性程度。归纳推理的前提为其结论提供不完全的、某种程度的支持。不同的归纳推理在强度上不尽相同,有些归纳推理的前提为结论提供了很好的支持,有的归纳推理的前提为结论提供了较弱的支持。归纳推理有一个较弱的但是很重要的要求:归纳推理的结论是以某种可能性确立的,这种可能性可以用某种程度的概率来刻画、描述和表示。

归纳强度是一个定量评价标准,它不仅取决于归纳推理的形式要素即归纳推理的类型,而且与一些实质要素有关。就归纳推理的形式要素而言,科学枚举推理的强度高于简单枚举推理的强度,完全枚举推理的强度高于不完全枚举推理的强度,类比推理的强度高于枚举推理的强度,定量归纳推理的强度高于定性归纳推理的强度。

侦查思维中的归纳推理要求从真实前提尽可能推出真实结论,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提高结论的可靠度,必须提高归纳推理的强度,确保归纳推理的前提必须是真实的,最好是查证属实的案情事实,至少不能或明或暗地包含或者推出矛盾,结论相对于前提必须是恰当的和适度的。运用归纳推理时要力图避免所谓的“弱归纳”谬误。弱归纳谬误产生的原因在于前提与结论之间的逻辑关系不足以为结论提供有力的支持。也就是说,前提对结论的支持强度很弱,包括轻率概括、虚假因果、滑坡谬误和弱类比、诉诸无知、诉诸不当权威等。

(二)演绎推理

“演绎”一词来自拉丁文deduction(引申)。后来,它泛指从一般到个别的推理,即以某些一般性(普遍性)的知识为前提,由此推出个别性(特殊性)的知识的结论。演绎推理在哲学上被定义为从普遍真理中发现特殊真理的过程,一种从一般性知识过渡到特殊性知识的推理,一种所谓的“根据一般原则解决具体问题”的思维方法。但是,演绎推理的这个哲学意义上的定义不能涵盖所有的演绎推理模式,有些演绎推理确实是从一般性原理到个别性判断的推理或者从较普遍的原则到相对不普遍的结论的推理,而有些演绎推理是从普遍的原则到同样普遍性的结论的推理,或者从一个个别判断到另一个不同的个别判断的推理,甚至是从个别性判断到一般性原理的推理。因此,笔者倾向于或者赞同从广义上来定义演绎推理,即一切要求从真实前提保证得出真实结论的推理,包括直言推理、选言推理、假言推理、模态推理等。

演绎推理的公理为:关于某类事实是如此这般地准确,如果一件事情属于该类,那么对于这件事,它也会遵守如此这般的规则。演绎推理主要是一个分析过程,其重点在于通过引导和分析,把普遍真理转变为多个特殊真理,即转变为一个普遍真理所暗含的特殊真理,然后推断出“如果普遍真理是成立的,那么特殊真理也是成立的”。也就是说,演绎推理是从一个整体的真实性推断出它包含的各个部分的真实性。此外,演绎推理还是一个“下降”的过程,因为它主要是一个向下的从普遍真理中推断出特殊真理的过程,从类别高的真理推出类别低的真理;从范围广的真理推断出范围窄的真理。普遍真理是演绎推理的基础,而普遍真理又大多数通过以经验、观察和实验为基础的归纳推理获得。一些学者认为存在一些诸如数学公理和逻辑公理那样的不依赖推理就可以获得的所谓“直觉公理”,如整体大于部分、等同于同一件事物的事物本身也相互对等、一条直线不能包围空间等。另一些学者则否认存在这样的直觉公理。他们认为,人类所有的想法都是源自人们的知觉和反射;与此同时,通常所谓的“直觉”其实是记忆或者遗传对知觉和经验的重组而已;人类或者其他动物的直觉,其实是指代一个种族或者个体的经验,这些经验源自储存在大脑意识中的印象。

评价演绎推理的标准是有效性。如果一个演绎推理能够保证从真实前提得出真实结论,那么这个演绎推理就是有效的;如果一个演绎推理不能保证从真实前提得出真实结论,那么这个演绎推理就是无效的。一个演绎推理能否保证从真实前提得出真实结论,从根本上说是由演绎推理的形式决定的,即该演绎推理在形式上是否遵守了相应的推理规则。这样,一个演绎推理能否保证从真实前提得出真实结论,就取决于该演绎推理在形式上是否遵守了相应的推理规则。当然,在思维中,由于演绎推理类型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各自的推理规则也不同。因此,在侦查思维中,进行演绎推理时,必须遵守其所属类型演绎推理的推理规则。与归纳推理不同,一个可靠的即前提真实而形式有效的演绎推理不可能变得更好或者更坏。在达到确然性方面,可靠的演绎推理或者成功,或者不成功。有效性不存在程度之分。附加的信息不能加强或者削弱一个可靠的演绎推理的结论。一般而言,有效的演绎推理的结论蕴含于前提之中,结论不包含前提不曾包含的信息。因此,对于一个有效的演绎推理,只要前提真,那么结论就必然是真的。

演绎推理要求从真实前提能够必然推出真实结论。为了实现这一目的,一方面要遵守相应的推理规则以确保演绎推理在形式上是有效的,另一方面演绎推理的前提必须全部真实。

前提真实并且符合规则因而结论必然真实的演绎推理就是可靠的演绎推理。很明显,如果前提不真实或者不符合推理规则,就不能保证得出必然真实的结论。这也从侧面表明了侦查推理要求前提真实的正当性。由于可靠的演绎推理不可能得出虚假的结论,因此演绎推理自然成为思维中的理想推理模式。思维中常用的演绎推理是直言三段论、模态三段论、选言三段论、假言三段论。这些三段论都是由两个前提和一个结论组成:前提之一是背景知识即相关的理论原理、相关法律条文和经验常识等,前提之二是侦查人员已经掌握的真实信息,结论是关于案情事实的断定。

从某种程度上说,演绎推理是分析性的和规范性的,演绎推理之结论是否必然真取决于其推理形式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