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侦查思维中的推理方法(第2版)
- 马前进
- 13字
- 2022-08-02 15:40:07
第一节 侦查思维中的类比推理
一、侦查思维中的类比推理概述
(一)类比推理的含义和要素
从字义上解释,类者,同也,似也;比者,比较也。因此,类比就是在相同点上进行比较,或者,通过比较找出相同点。人们在一些对象之间进行一个类比,就是表明它们在一个或者多个方面是相同的。虽然类比有着极其广泛的应用,但是从类比本身的作用和侦查工作的实际来看,类比的主要应用还是在于进行推理。借助于类比方法而进行的推理就是类比推理。
具体而言,类比推理是指人们在思维中,根据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对象在某些属性方面上相似而推出它们可能在另一属性方面也相似。密尔对类比推理的定义是:“两个东西相互之间在一个方面或者多个方面类似,某一判断对其中一个东西为真,于是,该判断对另一个东西也为真。”[1]
设a、b、c、d表示对象,P、Q、R表示对象的属性,则类比推理的一般形式可以表示为:
对象a、b、c均具有属性P、Q、R;
对象d也具有属性P和Q;
所以,可能对象d也具有属性R。
亚里士多德、密尔和卡尔纳普都研究过类比推理:亚里士多德研究类比推理是为了得出他所钟爱的直言三段论的大前提,密尔研究类比推理是为了以比较的方法显现出他所提出的消除归纳法的优越,卡尔纳普研究类比推理是为了用他提出的确证度函数理论来定量描述类比推理前提对结论的确证度。
类比推理的基本要素包括:(1)类比的参照对象,即用以比较的那些若干已知对象a、b、c;(2)类比的延伸对象,即与若干已知对象比较的另一对象d;(3)类比的共同属性,即若干对象与另一对象共同具有的若干相似属性P、Q;(4)类比的延伸属性,即若干对象与另一对象还可能共同具有的其他相似属性R。
有关类比推理的逻辑解释,英国19世纪的逻辑学家密尔在其《逻辑体系》中曾描述:“毫无疑问,B与A之间能够举得出来的每一种类似……都对由此所得出的结论提供了某种程度的概率。如果B在A所有的终极属性上类似于A,那么B具有属性m就是确定的,而不是盖然的……倘若B与A在A的一个终极性质上类似,那么它们就在依赖于这个终极性质的导出性质上类似,m也许是这样的一个导出性质。如果B与A在A的一个导出性质上类似,那么有理由期待它们也在该性质所依赖的终极性质上类似,以及在依赖这个终极性质的另一个导出性质上相似。每一个可证明其存在的类似都对期待无限多的别的类别提供了根据……”[2]一现象A的终极性质是指A所具有的最基本的性质,这些最基本性质的各种组合就是A的导出性质。
类比推理的实质是从在一个或者多个方面两个或者多个对象之间的类似性,推出这些对象在某个其他方面也具有某种类似性。这一过程实质上是外推过程。关于外推的原理或者预设,人们作了许多表述:如果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事物在很多方面彼此相同,那么很可能它们也会在其他更多的方面彼此相同;如果一个事物和另一个事物在我们已知的方面彼此相同,那么它们也会在未知的方面彼此相同;如果两个事物在若干方面保持一致,那么它们也将在其他方面保持一致。
在理解类比推理时,需要注意三点。
(1)类比推理不能在某类对象与该类对象中的成员之间进行。为此,需要把类比推理与两种貌似类比推理而不是类比推理的推理区分开。一种推理是根据某类对象的某一成员与该类对象在某些属性上相同,推出该类对象的该成员与该类对象在其他属性上也相同。这种推理貌似类比推理,实际上不是类比推理而是枚举推理。另一种推理是根据某类对象与该类对象的某一成员在某些属性上的相同,推出该类的该成员与该类对象在其他属性上的相同。这种推理貌似类比推理,实际上不是类比推理而是演绎推理。
(2)类比推理不同于比较的思维方法。比较是确定两个事物或两类对象之间的相同性和差异性的思维方法,它既要研究对象的相同点,还要研究对象的不同点。而类比是在比较两个(或两类)对象的相似点基础上,以诸多的相似属性推出未知的相似属性。因此,没有比较,就没有类比推理;但比较不是类比,如果思维过程仅停留在比较的认识上,而不作进一步的推理,那么它就不是类比。
(3)类比推理是一种独立的推理类型,不是枚举推理和演绎推理的相继联合运用。有人认为类比推理的操作程序就是先进行枚举推理再进行演绎推理:在一个枚举推理中,人们从某类中的一个或者一些或者全部成员具有某种属性,推出该类的所有成员都具有该属性;再以这个概括性结论“该类的所有成员都具有该属性”为前提推出该类中其他另一个或者另一些成员也具有该属性。但是,在类比推理中,人们可以直接根据某类中的一个或者一些成员具有某种属性推出该类中其他另一个或者另一些成员也具有该属性而无需依赖于任何中间的概括。因此,类比推理的操作程序是完全归纳的,不是先进行枚举推理再进行演绎推理。
(二)类比推理的分类
类比推理可以依据属性的相似或者差异分为肯定类比推理、否定类比推理和中性类比推理;根据比较的是性质、功能还是关系分为性质类比推理、功能类比推理和关系类比推理;根据功能可以分为直接类比、间接类比、经验类比、因果类比、同构类比和仿生类比;[3]而现代类比推理可以分为定量类比、综合类比和模拟类比。[4]
随着科学的发展和实际生活的需要,类比推理的应用日益多样化。人们在认识的活动过程中,不仅可以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在某些方面的相似推出其他方面的相似,也可以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的已知差异,猜想它们在其他相关方面存在差异,还可能是既比较其相同点也找出其不同点,然后通过平衡相同点和不同点而得出结论。这就形成了类比推理的三种一般模式:肯定类比、否定类比和中性类比。
1.肯定类比
肯定类比是类比推理的最一般的形式,它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存在某些相似的属性推出它们在另一属性上可能也是相似的。
法律适用中也常运用肯定类比。例如,在法律规范适用中,一个规范适用于甲案件,并且乙案件在实质上与甲案件类似,因此这个规则也可以适用于乙案件。再如,当审理案件而无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时,通常就是根据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进行类推适用,如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将公务枪用作借债质押的行为如何运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将把公务枪用作借债质押的行为类推为非法出借枪支的行为。[5]
2.否定类比
否定类比是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存在某些属性的相异而推出它们在另一属性上可能也是相异的。
否定类比可用如下公式表示:
设a、b、c、d表示对象,P、Q、R表示对象的属性,则否定类比的一般形式可以表示为:
对象a、b、c均具有属性P、Q、R;
对象d不具有属性P和Q;
所以,可能对象d也不具有属性R。
3.中性类比
中性类比是根据两个对象在某些方面的相同而在另外一些方面的差异,在平衡两者之间的相同点和差异点的基础上,依据关键的相同或相异要素,推出它们可能在其他方面也是相同或相异的。例如:
某公园为了保证游客安全,减少废气污染,明文规定:除园内工作用车外,不准机动车辆进入公园,违者除勒令离园外,罚款200元。有一天,某甲将太阳能轿车开进公园,园方管理人员令其离园,并处200元罚款。某甲不服,认为自己的车与机动车有所不同。园方管理人员认为,某甲的太阳能轿车虽与机动车有一些差别,但在许多方面相同,特别是速度及可能导致的危险都一样,所以应对某甲予以处罚。
此例中,园方管理人员在平衡两种车辆的异同基础上,抓住车辆入园的危险性这一关键要素,推出某甲行为应予以处罚的结论。这里,园方管理人员就运用了中性类比。
中性类比可用如下公式表示:
设a、b、c、d表示对象,P、Q、R、S、T、U表示对象的属性,则中性类比的一般形式可以表示为:
对象a、b、c均具有属性P、Q、R;S、T、U;还有属性X;
对象d具有属性P、Q、R,但是不具有属性S、T、U;
所以,可能对象d具有(或者不具有)属性X。
我们可以把中性类比看作是肯定类比和否定类比的综合运用。由于中性类比是在平衡事物相似性和差异性的基础上进行类推的,因此一般而言,使用中性类比,比单纯使用肯定类比或否定类比,其结论的可靠性程度要高。
中性类比在判例法中的作用非常显著,以致美国史蒂文·J.伯顿指出:法律类比推理,“从(狭义)案件裁决出发的推理——只是日常生活中所用的类比推理的一种正式形式。支配它的原则是,同样案件应给予同样裁决,如果不同点重要则不同案件应该给予不同裁决。这种推理形式要求三个步骤:(1)认识一个权威性的基点或判例;(2)在判例和一个问题案件间识别事实上的相同点和不同点;以及(3)判断是事实上的相同点还是不同点更为重要,并因此决定是依照判例还是区别判例。类比推理的形式通过提供分析框架,认识推理的起点和组织法律争点,有效地促进了法律思考的合理性”[6]。
(三)类比推理的特征
1.类比推理的推理依据是对象之间的相似性。类比推理是以对象之间的相似性为基础,而不是以同一性为基础。一般而言,若干对象之间无论有多大的差异性,它们彼此之间也存在或多或少的相似性。从思维过程中的联系环节而言,对不同对象相似之处的分析比较以及随之得出的类推结论,都必须以“相似性”为基础。类比推理的形成主要是依赖于若干对象之间的“相似性”,如果没有这种相似性,则不能进行类比推理。类比推理的客观基础即对象及属性间的相互联系性和相互制约性。对象及属性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导致了对象之间的相似性。
2.类比推理的推理进程是从对象到对象。从已观察到的推概到未观察到的推概作用完全是建立在“类比推理”上。类比推理是从特殊到特殊的推理,即从这一个或若干个对象如此推出另一个或者其他对象也如此。这不同于从特殊到一般的枚举推理,也不同于从一般到特殊的演绎推理。作为一种从具体到具体,从特殊到特殊的推理,类比推理中的具体包括感性具体和普遍具体:前者是指对客观对象整体的各种外在属性的直接反映,后者是指对客观对象各种普遍规定的总体把握。
3.类比推理的结论是一个不确定的或然性判断。类比推理只能得出或然性结论,不能得出确然性结论,更不能得出必然性结论。其原因有多个方面。(1)类比推理是将若干具有相似属性的对象具有的某种属性推广至另一与之相似的对象上去,从而使得结论对某对象的断定范围超出前提对该对象的断定范围,如此得出的结论就不具有必然性,仅仅具有或然性。(2)若干对象之间在若干方面具有相似性,不能保证这些对象在另一方面也具有相似性。(3)对象之间的相似性是相对的、变化的和有条件的,而对象之间的差异性却是绝对的、确定的和无条件的,甚至对象之间的相似性远低于其差异性。
正是因为类比推理只能得出或然性结论,因果推理即消除归纳法的集大成者密尔认为,类比推理的结论只不过提供一个方向标而已——人们不应该停留在类比推理得出的结论之上,而应该进一步运用其他或然性推理(如他极力推崇的因果推理)来继续考察结论。